9月19日,网上传出一段G6078次列车一女乘客“霸座”视频。20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发布通报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高铁“霸座”事件女乘客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9月20日中国新闻网)。
看了这段视频,这位“霸座女”声称“车票上写我名字啦,没写应该坐在过道呀”。尽管铁路乘务人员一再劝导,她仍强词夺理,就是不让座。“霸座女”与前一段的“霸座男”孙某的行为如出一辙,共同点是蛮横无理。在这两起霸座事件处理上,铁路公安部门这次处理迅速及时。19日事发,20日作出处罚。而在“霸座男”事件中,铁路部门有关人员一开始称“霸座男”“不违法”,在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几天后,才认定违法并处罚。可见,铁路部门对霸座现象的违法认识越来越清晰,处罚更规范。
一张火车票就是一份铁路运输合同。霸座首先违反合同法,不听劝导继续霸占,继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轻者罚款,重者拘留。
火车票是铁路企业与乘客之间的合同,对双方均具约束力。这起事件,乘务人员劝说“霸座女”无效,遂安排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霸座乘客到隔壁车厢就座。列车方并未遵守合同约定,这顶多算个补救措施。庆幸的是,被霸座乘客保持了克制,否则难以避免更大纠纷。如果列车上没有空余座位,如果被霸座乘客坚持要求坐到自己座位上,列车方并未能维护乘车秩序,不能提供应有的乘车服务,同样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合同法。
强调这一点,只是想说明“霸座女”持续霸座行为不仅自己违法,还导致铁路企业“被违法”。那么,列车方只能任由“霸座女”持续违法吗?运营秩序被持续破坏吗?难道就束手无策吗?其实,这些问题正是公众关注霸座事件的焦点。有网友指出,乘务人员能否采取硬性约束措施?有律师指出,铁路已经改制成企业,没有执法权。
在笔者看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违法情节较轻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拘留。霸座到底是情节较轻还是较重,并不明了,未见有关方面解释。以情节较轻罚款200元,处罚程度相当于一次交通违法停车处理而已,不足以震慑霸座者。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就不认同“情节较轻”的处罚,曾就孙某霸座事件表示:“高铁霸座事件还是比较严重的,我认为可以处罚得更重一些。”
针对霸座事件,铁路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只能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铁路相关法规中无相关规定,这暴露出铁路法规存在欠缺。2017年3月实施的《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规定,机长在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时,对“强占座位”的扰乱行为可以要求机组成员“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铁路部门不妨学习借鉴,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让“霸座”耍赖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