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备受关注的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开始审理。这起曾引发全民大讨论的事件,再次引发舆论波澜。焦点落在当事动物园到底该不该赔偿——但绝大多数网友的看法一如去年,认定缺乏“规则意识”的赵女士是自己“作死”,一分钱都不该得到,甚至认为她才应该为婆婆的死亡负责;但很多法律界人士的看法,却都指向动物园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大众与法律专业人士之间的看法,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鸿沟呢?
要点速读:1、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动物园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但本次案件中动物园的警示义务、防范义务和救援义务或许做得都不够。
2、而一个典型的网友看法:这个社会每个人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把责任都推卸给对方,说白了,这个女人就是讹诈,她不应该起诉动物园,她要做的事是,去墓地面对她妈忏悔!
3、法律专业人士与普通网友思考模式有巨大的差异。说到底,法院如何判案,还是由专业人士掌握的。掌握和理解法律如何运作,对每一个人其实都有好处。 但并不是说网友出于直觉的“法感”就没有价值,观光野生动物园,更应该强调旅客“规则意识”,还是更应该强调动物园的“安全义务”,值得开展大讨论。
法律界人士: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曾引发全民激烈讨论
认为动物园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法律界人士,典型代表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在去年7月事发之初就明确表示动物园应该承担责任——
“动物园不仅有警示义务和还应有防范义务,即侵权责任法所称的‘管理义务’。野生动物园性质上,类似高度危险作业。例如高压变压器周围,不仅要有警示,还应有栏杆。动物园虽有警示,但应当防范有人下意识甚至无意识下车,受害,例如儿童或神智衰弱的老人等。防范义务之轻重,视危险程度、可行性及经济成本等因素,综合衡量。比如不能要求沿长江设槛栏。个人认为,野生动物园应禁止私家车入内,由公园统一组织车辆和专门司机驾驶,入园后锁死车门。或在园内,设置用栅栏防护的专门通道。本案中,动物园存在重大过错,本人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我是法官,判决双方各担一半责任。”
这个说法的法律依据,来自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法律的表述方式,被称为“过错推定责任”,体现在法条的前半句,即是说,只要动物园的动物伤人了,“默认”动物园要承担责任,想要免责,就得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而被虎咬的赵女士一方,可以去找寻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证据,如能获得法庭认可,即有机会让动物园承担责任。
被虎咬伤的赵女士,图片来自“谷雨故事”
所以,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关键就在于动物园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前法律人、资深媒体评论员沈彬认为,“现在可以预期的是,赵女士一方可能强调当时园方的安全措施有疏漏:入园前安全教育不充分;猛兽区的不得下车的标志不明显,乃至造成误导;遭遇猛虎伤人时,园方措置不当,伤者救治不及时、不专业等等。新闻报道中也提到,在事发之后,赵女士重新走了一遍动物园,的确有一些新增的警告牌,这是事发之前没有的。”
微博知名法律人士“@美国-Kevin律师”把理由则说得更为具体,烦引如下:“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对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既首先应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动物园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然而在这起案件中,动物园无法逃脱干系:野生动物园饲养大型食肉动物非常凶猛,依法应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应充分考虑到游客有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的发生。所谓高度注意义务,就包括游客自驾到凶猛的野生动物园环境中,可能会出现下意识行为,比如,突然想去厕所,或者突然爆胎。动物园应该对游客的下意识行为有一个预判,进而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就是我们常说的B计划,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危险发生后的救护措施严重缺失,根据监控录像,巡逻车跟上去后只是按喇叭驱赶老虎。猛兽散养区的动物具有高度危险性,作为饲养动物、了解动物习性的专业机构,野生动物园应该配备必要的设施,例如麻醉枪、电棍等必要器械,确保在危险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减轻或者降低动物对游客的损害。在本案中,园方在危险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已经采取的措施不足以及时救助受害人,在管理职责上存在重大过失,动物园仅仅有危险警告,是不能免责的。”
换句话说,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园方的管理职责不仅仅在于是否做到了足够的警示义务,还在于是否尽到足够的防范义务和救援义务。公号“谷雨实验室”最近的文章注意到,园方在管理方面存在种种不足,是被主管部门提醒过的——“就在去年4月29日,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前不足三月,北京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会同市园林绿化局、延庆区安监局以及区园林绿化局等职能部门对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进行了“五一节前”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提出以下安全隐患问题:1、游览线路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2、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条款针对性不强;3、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巡逻人员的督查不到位;4、饲养员操作规程未结合各岗位进行区分等。在这次执法检查中,市安监局要求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节日期间到园参观的游人和公司员工的安全。”
延庆安监局曾在事发3月前检查出该野生动物园的安全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说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似乎是理所当然的。
普通民众:“规则意识”才是关键
然而,网友们的普遍看法与上述说法却大相径庭,针对沈彬“园方的安全措施有疏漏,入园前安全教育不充分”的说法,腾讯新闻跟帖中点赞最高的一条内容是这样的——
“就此句话来讲,这就是强词夺理。入园前安全教育不充分,那动物园是不是得提前几天对这些要进入野生动物园的游客进行安全学习?不得下车的标志不明显,你眼瞎??别人都能做到,你为什么不能做到呢?说一千道一万,出了事情首先要想想自己的行为规则,自己为啥出事?这个社会每个人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把责任都推卸给对方,说白了,这个女人就是讹诈,她不应该起诉动物园,她要做的事是,去墓地面对她妈忏悔!如果法院判动物园赔偿这个女的,那这个社会就已经毫无道德,规矩的底线了!”
网友看法的最重要依据是,野生动物园的安全警示做得已经足够好
这可以说是网友们的典型看法,这种看法并不需要依据法条,而是基于常识和直觉——很多网友认为,动物园的警示义务已经非常充分了,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事故调查书:检票人员口头告知了“进入猛兽区严禁下车”;园方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包括严禁开车和严禁开窗);赵女士与园方签订的《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载有“严禁下车”等相关内容;事发地东北虎园入口安全门上设置安全警示牌1块,园区内设置安全警示牌11块(分布于游览线路沿途两侧间距30-100米不等的醒目位置),指示牌7块。另外据报道园区一路还有安全提示的广播——在这种情况下,赵女士还要下车,在网友们看来只能是她自己“作死”,怎么能怪到动物园方面呢?至于动物园防范义务、救援义务做没做好,在多数网友看来其实无关紧要,因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警示义务,这方面做好了,就足以确保游客安全。认为赵小姐非要下车自己“作死”,那防范、救援做得再好也是白搭。
在知乎上,也有一位叫“路小疯”的在读法学博士,选择站在网友而不是同行这一边。在他看来,“……所有这样论证园区管理失职的(注:指认为园方没有‘严格、合理、毫无瑕疵’履行警示义务),你们不是在把三个当事人作成人考虑,而是作三只猪在考虑。但凡神志清醒、智力正常、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我做到这一步就可以了。 我们总得讲究个成本和常识问题吧。难道入园之前非得做一个智商和操守测试才行? 用这样钻牛角尖的思路,严格钻起来,任何案件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或者都没责任……再完备的措施也阻挡不了破坏规矩的人。硬要从其中一环抠出瑕疵,然后把所有责任归结于动物园,我只能说以后所有的营业场所都不用开了。”
在许多网友看来,是非曲折并不复杂,赵小姐的悲剧是她自己引发的,“规则意识”的缺失才是事件的关键,怎么能让动物园承担责任,赔偿一百多万呢?
民众依照“法感”来思考,而法律专业人士考虑得更多
大众与法律专业人士出现看法偏离,这不是第一次,而是已经成为一种相当常见的现象,最典型的就是网友普遍主张重刑主义,主张对恶性案件犯罪者处以死刑,而法律专业人士往往反对死刑,反对重刑主义。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答案恐怕在于,普通大众对于各种案件,思考的出发点只有“法感”,所谓法感,按照台湾法律学者吴从周的定义,指的是“一种无可比拟的情绪,是针对某一案件事实而接触到法律的构成要件时,被激发的一种感觉 (在正义发挥作用时,产生满足感,但在正义被违反时,产生不悦与愤怒感)”,可以说是朴素的正义感与案件事实、法条碰撞后的产物。而这种思考往往不够完备,比如经常会出现简单的二元论,非黑即白,忽略事件的复杂程度,比如存在大量对法律的错误认知,等等。
而法律专业人士呢,除了“法感”之外,其思考的基点还源于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这包括对法条的熟悉,对判例的熟悉,对法律原则的合理运用,对例外情况的熟知等等。这使得法律人士考虑问题的角度往往与大众不同。
吴从周举了一个案件作为例子——在台湾发生的一个案件中,一位小偷入室行窃,谁知房主回家,在打斗过程中房主把小偷KO,为避免其反击则用手强压其头颈,等警察到达的时候小偷已经陷入昏迷,送医院之后确诊为窒息性休克,但家属明确放弃治疗,最终小偷身亡,而房主也被警方送交检察院取保候审。台湾民众对此反映强烈,理由是人们存在“收押即为有罪”的错误法律认知,以及“人不应当为自己的正当行为承担责任”的“法感”。但在专业人士看来,房主的确存在可能防卫过当的问题,先行收押是完全没问题的。像这种大众认知和普通人认知区别极大的情况,大陆地区也可以说是比比皆是。
就老虎咬人案而言,法律界人士倾向动物园该承担责任,运用的法律理论还有报偿理论、危险源理论和危险控制理论等,核心点在于野生动物园观光是一项高风险活动,项目的经营者应该自己消化固有风险, 不能单边主义自己赚钱却把经营风险推给社会买单, 绝对不允许以“无过错” 为抗辩来逃避转嫁这些固有风险。而这些理论普通网友了解甚少。
法律人士认为动物园应该担责的一项重要依据,在于野生动物园是一项存在危险源的高风险经营活动
所以,当你发现你的认知与法律专业人士有巨大差别时,是很正常的,应该去尝试理解法律专业人士的思考过程,而不是仅仅把自己的判断诉诸于“法感”或直觉,对法律人士的看法不屑一顾。事实上大多数法律人士对这次老虎咬人案的法律分析是可取的,正如沈彬所说,法律作为定分止争的严密的社会机制,有时会超越普通人的“正义的直觉”;“@美国-Kevin律师”说的也很好,“法律科学精密复杂,像一台经过校准的天平,有时候从非专业的角度,好像于情于理都说得通,但在法律面前,就未必妥当。”
说到底,法院如何判案,还是由专业人士掌握的。掌握和理解法律如何运作,对每一个人其实都有好处。
但网友们的朴素“法感”也同样有认真对待的价值
回到“老虎咬人案”上来,是不是法庭就一定会遵循多数法律人士的看法进行判决呢?即便法院判了动物园需要赔钱,是不是网友们普遍的“法感”——“认为动物园尽到警示义务不该担责”就一定没有价值呢?
其实也未必。不妨再举一个例子,台湾曾有一个很出名的“玻璃娃娃致死案”,说的是一个高中生患有先天性的“成骨不全症”,全身骨骼松软易碎,行动不便,无法行走(俗称“瓷娃娃”或“玻璃娃娃”),有一天体育老师指示某陈姓同学背负该“玻璃娃娃”到指定地点上体育课,结果由于下雨楼梯湿滑,陈同学不慎摔倒,“玻璃娃娃”重伤殒命。一审法院认为陈同学无需担责,但二审法院却认为陈同学明知背负“玻璃娃娃”,也知道地面湿滑,应该负起注意义务,因此判决陈同学需要赔偿。二审判决看起来对死者家庭来说是个慰藉,但却引发民众乃至其他“玻璃娃娃”的强烈反对,理由在于判决使得“热心助人者受罚”,可能造成人人明哲保身的寒蝉效应,民众这种朴素的“法感”引起了专业人士的思考,最后二审判决又被上级法院推翻了。
劝阻老人吸烟,结果要赔钱,此案的判决很多人想不通
在大陆地区,近年类似的事件就更多了。就在不久前,河南郑州的一位医生在小区电梯里劝阻一位抽烟的老人,争执后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法院一审判决该医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这个案件人们印象深刻,人们想不通的是,劝阻他人在电梯里吸烟明明是好事,做好事却要赔钱,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真的合适吗?判决会不会使得人们不愿意去再做好事了?也存在完全相反的事例,不久前另外一个引起热议的案子,一个老太去搀扶在电梯摔倒的李某及孙女,结果人没有帮到,老太自己却受伤胸椎骨折,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孙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这个判决的本意也是“不让好人吃亏,鼓励见义勇为精神”,结果事件传播过程中却变成了“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判决备受争议。这同样是一个民众“法感”与专业人士的看法存在强烈冲突的例子,是法律人士有必要好好研究的问题。
就“老虎咬人案”而言,普通网友认为“赵女士自己作死应该自己担责”的强烈观念,与法律界人士“动物园也应该承担责任”看法的冲突,导致的结果就是,野生动物园应该肩负怎样的注意义务,人们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不同,一些法律人士甚至认为野生动物园如果尽不了高度注意的义务,就应该关闭了。法律学者王玉花如此写到——“在讨论这次事故的过程中,很多网友讽刺说,你还要动物园怎么做?要不要每辆自驾游的车上配备个保安?要不要游客换个坦克进去?我的回答是‘为什么不呢?’如果以往的做法会导致游客死亡,就说明在安保方面做得不够,仍然需要加强,加强到什么程度呢?没有上限,如果那样成本过高导致动物园难以运营怎么办? 那就让它关张; 如果全国全世界范围这样的事故都不可避免怎么办? 那就说明在世界范围或者全国范围内, 这样的野生动物自驾游项目都不成熟,不应开展,或许它本身很美,但是我们目前的社会还享受不起,它是奢侈品,不是必需品,也没有任何必须存在的理由,取消也罢。”
办个野生动物园真的需要这么高的门槛吗?从全世界的现行实践来看,不同地区有不同做法——非洲、印度地区的野生动物园,其安全性可以说很低,人们甚至可以坐在敞篷车上近距离观看猛兽;而在日本,英国,允许自驾车辆跟猛兽近距离接触,跟我国的现行做法相当;而在美国,现在已经提高了安全等级,一些动物园要求自驾车辆与猛兽之间有围栏隔离,一些动物园则严格限定使用园内提供的专用车辆。
非洲博茨瓦纳的野生动物园,人就坐在敞篷车上
印度的野生动物园,人与老虎近距离接触
英国诺斯利野生动物园,十只狮子围住自驾的游客
日本富士野生动物园,小孩子在自家车里观赏狮子
上世纪70年代美国的野生动物园人们可以自驾与猛兽近距离接触
如今的佛罗里达狮子野生动物园,猛兽已经被专门隔离开,自驾车不许与狮虎接近
到底是根据网友的想法来,强调游客“规则意识”为上,不给野生动物园设立过高门槛呢?还是遵从法律学者的意见,应该尽量提高野生动物园的安全义务,让野生动物园变得极为安全,但却变得无趣甚至开张不下去呢?
伴随这次“老虎咬人案”的审理,人们除了可以去深入探讨有关的法律问题外,野生动物园该怎么办,社会也有必要进一步开展大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