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来,共享单车的安全问题引发了用户的关注。日前,北京31岁的冯先生因在租用ofo共享单车下坡骑行过程中失控摔伤,冯先生将ofo单车的运营主体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万元。那么,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人身损害或者事故时,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要点速读:
1、因车辆问题导致发生事故,平台有赔偿责任。
2、部分共享单车的用户协议有明显加重用户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
3、共享单车最大的安全风险是从用户手里直接交到下一个用户,除了上保险外,还得想别的方法降低风险。
用户与单车平台是租赁关系,平台有义务保证产品安全合格
北京冯先生状告ofo的这起案件,被称为是“共享单车惹上的首起索赔官司”。但类似的事件在全国不少地方可都有发生:福建福州的陈太太在骑共享单车时,疑因刹车失灵被电动车撞伤;杭州的吴先生在骑共享单车时摔伤后,突发脑梗,单车平台在支付了1万元后称,有异议请走法律途径。
那么用户骑车摔伤,单车平台到底有没有责任?这得先说骑车用户和单车平台的关系。
在法律上,使用共享单车,是通过用户注册平台账号后,缴纳押金并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再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其他方式解锁骑车,这事实上构成了一种民法上的租赁关系。
共享单车本质上就是“互联网+租车”
从服务本质来看,共享单车平台与其他领域的租赁服务并无多大区别:各个平台为车辆所有人,将其自有车辆用于出租经营。既然是租赁服务,就应该遵循租赁服务的基本要求。
共享单车平台应确保对外出租的自行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同时,出租方还有义务向单车的租用者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这些不一定会写进共享单车的租赁协议中,但属于租赁行业的通行规则。
但现在最现实的问题是,各平台在日常运营中,不一定能安排足够数量的维护人员,确保每辆车都处在“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例如,企鹅智酷的数据报告显示,初版小黄车用户上报车辆故障的比例高达39.3%;而《法制晚报》也曾报道说,在北京朝阳区青年路片区,ofo共享单车损坏率高达10%。
面对如此之高的损坏率,无论是人为、质量还是自然老化等原因,平台都有义务保证出租的车辆是可靠的,否则,事故将不可避免。
若因车辆问题导致发生事故,平台有赔偿责任
既然平台有义务保证车辆安全合格,那么一旦发生了由于车辆本身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事故,用户是可以向平台的运营者提出诉讼和索赔请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其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若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亦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虽然北京的这个案子被称为是“共享单车首起索赔官司”,但从本质上来讲,与之前租赁自行车的官司并无太大区别。
一些共享单车会在骑行中出现问题,这才是最大的风险
早在2009年,杭州西湖区法院判决一起游客租用自行车逛西湖,经苏堤下坡时摔成严重骨折案件。出租自行车的湖口旅游用品商店被判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受伤的陕西游客黄钊各项损失总计19288元。
在这个案子中,虽然自行车在出租交付给黄钊时,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在骑行过程中固定部件发生脱落,完全可以证明该辆自行车在使用性能上存在的瑕疵,不具备自行车应当具备的正常、安全的使用性能,湖口旅游用品商店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不幸发生意外,鉴于中国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骑车人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于车子本身的原因造成的,这将直接影响到法院的裁判。对此,有律师建议说,骑车摔倒属于单方事故,最好能在事故现场报警,由交警部门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性能方面的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回到冯先生诉ofo的这个案子,如果最终确认,冯先生所遭受的意外确系因刹车失灵造成的,那么ofo方面存在明显过错,需要承担相当比例的责任;如果无法确认,则ofo只需要承担很小或者不承担责任。
检查车辆的注意义务应归属于平台,不应该加重用户的义务
“共享单车首起索赔官司”在社交网络上也引发了很大的讨论,有网友认为,用户肯定会确认车辆安全后才会选择这辆车,既然认可了这辆车的安全性,出了事儿,也应该自己担责。
这样的思路,也贯穿进入了一些共享单车的服务协议中,比如“永安行”单车APP的服务协议第六条中约定,“乙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若刷卡租车,即表明已认同所借车辆本身的安全性”、“此时使用租赁卡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乙方须自行承担”。
这种约定相当于是“责任自负”,可是一旦发生事故,真的可以责任自负吗?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类似的规定有明显加重用户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因此,类似“永安行”此类免责条款,免除其最基本或最基础的车辆性能正常保障义务,即使有约定也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对共享单车平台来说,用户摔伤也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之前一直在说,发生事故对用户来说是一种风险。其实,对于共享单车运营平台来说,这种事故同样也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有调查显示,50%的用户在骑车前都不会去检查车辆状况,如果用户摔伤的事情频繁发生,该怎么办。
现在各大单车平台还处在高速扩张期,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这种零星的摔伤个案在现在看来可能还微不足道,但在未来有可能成为一些单车平台头疼的问题。
一个较为稳妥的方式是买保险,保险是对冲低概率高风险事件的有效手段。在日本,因为自行车的保有量和使用率都很高,就诞生了非强制的自行车保险,比如7-11就销售每年4160日元,最高一亿元责任险和最高400万的人身损害保险。而日本的共享单车,像是baybike、cogoo也按照日本惯例附带有单车人身保险。
中国现在的几家共享单车平台也都曾宣布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为骑行用户购买保险,像是ofo,被保险人遭意外伤害,可申请报销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经判定,若符合被保条件,可获得最高10000元赔偿。
但是从金额上来讲,对于很多意外事故还不够,所以用户发生事故后还是会选择将单车平台告上法庭。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每一辆共享单车都应该买保险,并且保险金额也应该相应提高。
而另一方面,单车平台必须要考虑,如何保证运营中车辆的安全性了。
作为推广公共自行车比较早的城市,杭州市的公共自行车如果连续出现用户在两分钟内归还车辆的情况,会自动锁定这辆车,不再出借,由工作人员检查是否存在故障。而现在基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共享单车,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保证用户骑行的安全。
而在国外,伦敦巴克莱公共自行车也会定期对自行车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自行车的正常运行。
但无论是杭州还是伦敦,都是传统的、有租还点的公共自行车,对于无桩共享单车,它是由上一个用户直接转到下一个用户手中,如何保证车辆运行状态完好以及定期保养,则是接下来考验各个单车平台的问题。
结语:
从法律上来看,“共享单车首起索赔官司”并不复杂,但是在共享单车如火如荼扩张的当下,如何确保用户的骑行安全、如何保障受到侵害用户的权益以及单车平台未来该如何安全营运,这是这个案子带来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