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齐女士反映,4月20日7点多的西安-深圳8437航班改到11点多才能飞,原因是机长前天工作超时没睡够。
作为一个业界之外的媒体,这样说是因为没有了解民航法规,有些偏颇。应该这么说:不是因为机长没睡够,是因为民航规章觉得机组在这个时间内可能休息不足!
航空公司是这样解释的:主要是执行该航班的机长休息期不足。该机长4月19日执行的航班因流量控制延误了3个多小时,导致机长的执勤期超过14小时,按照民航局的安全规定,机长须连续休息12小时后才能再次执行航班。
这个解释从民航规章的角度是基本接近正确的。民航法规规定的是机组所有成员,不单单只是机长一个人。
民航规章CCAR121 483条规定了,当飞行机组配备2 名驾驶员时,值勤期最多14小时,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6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 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但是航空公司给旅客的说法是不是合理的,航空公司有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笔者觉得是个大大的问号?
首先:旅客购买机票之后,就和航空公司签订了合约,旅客不可能预见你的飞机或飞行员需要调配。因为旅客只和航空公司签订的是这一特殊时间,特殊航段的合约,和其它行程无关。航空公司不能按时完成这个合约,那么就是航空公司的责任,不能推脱。
其次:航空公司在前一天的运行时,早就知道要执行该航班的机组会有休息期的问题!换句话说,航空公司提前一天就知道,按照民航规章这个航班会因为机组休息期问题延误到11点。那么航空公司为什么不另外排机组执行该航班?
从该公司基地到西安,最早的航班是6:40起飞,8点钟就可以落西安。如果该公司重新更换机组,那么该航班最早可以在9点钟,就可以起飞,不会延误至11点才起飞的!
可见航空公司根本没有采取补偿的措施,及时将延误减小至最少,这个才是航空公司应该担负的责任,因为航空公司没有采取尽自己最大努力减少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