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有两个前提。一是,必须保证地方政府已尽到文物景点保护的义务;二是,所收费用是否真正投入到古城的维护之中。
大理古城收取维护费被旧事重提。在今年云南省两会上,由于在维护资金保障方面有困难,大理市委书记梁志敏表示今年将考虑古城收费问题。
古城收费并非大理首创,云南丽江已经收取多年,其他古城则多为收取门票。早在2009年,云南省发改委和财政厅发文称,拟对进入大理古城的游客征收每人次30元的古城维护费,但由于当时游客及网友对此颇有争议,至今未能收取。
作为我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大理古城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风情,维护文物资源也是公民的义务。由于一直采取免门票模式,庞大的维护开支确实给当地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大理古城收费并非没有道理。毕竟,旅游行为离不开旅游资源,旅客理应向管理部门缴纳资源使用费。
但须明确,收维护费有两个前提。首先必须保证地方政府已尽到文物景点保护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所以,大理古城首先应回答这样两个问题:大理古城的保护性经费开支是否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对于古城保护是否投入了应投入的资金?
另外一个前提是,所收费用是否真正投入到古城的维护之中。这种担心并非多余,当前一些文物景点,在收取了为数不菲的门票或者维护费之后,景点保护并未相应跟上,服务水平也未提高。地方和旅游景点以“保护”之名,行“创收”之实,大部分钱都被用在各家单位的人员福利、公务费用和旅游宣传费用上了,真正划拨用于景点保护的资金反而很少。更为严重的是,所收费用为地方政府行使职能“兜底”,导致地方政府在景点保护上的投入逐年减少。
在收费标准公示且毫无异议的前提下,交费之后,收费方应该保护游客的知情权。必须通过多种便捷渠道,公布维护费的收支明细。
政府引入商业机制无可厚非,依靠旅游发展经济也理所当然,但必须以保护为前提。如果是在“监管”和“获利”双重目的指引下,就难免会做出一些损害景点保护的事情,最终导致一损俱损的局面。特约评论员夏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