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日前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5个问题进行了说明。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中青旅质监合规部总经理李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次《通知》是对法律本意的阐释,并没突破法律原本的要求。
李广认为,旅游法实施以来,从各地旅行社反馈的情况来看,确实存在部分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法不同的解读和执行,尤其是对三十五条中关于购物和自费项目的解读存在不同之处。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做出司法解释,国务院尚未出台旅游法的实施细则之前,国家旅游局面向各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这一行业管理的《通知》,具有一定释法的意义。从特别针对三十五条发布《通知》也可以看出,目前无论从监管机关还是从旅游经营者,都将旅游法的焦点放在了三十五条上,而在三十五条又将焦点放在了自费和购物上。
李广提到,从旅游法的本意以及本次的通知来看,法律并不禁止购物和自费,关键是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和自费,出发点是为了满足游客的购物和自费的实际旅游需求,还是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和自费,来通过回扣等收入,或通过行程中的强制或半强制的费用支出,以造成旅游价格“低廉”的假象而诱骗旅游者、造成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来获取客源。前者如果通过合同约定、或行程中协商一致,都是不违法的,而后者却是整体上是一种违法的操作方法,也是广大旅游者深恶痛绝、法律坚决打击的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