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开始实施。《旅游法》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昨日,新京报记者分别走访故宫、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以及圆明园等北京五个景区,发现乱涂乱画等不文明行为依旧存在。(《新京报》10月2日)
国庆长假首日,11万游客涌入广场,他们举头看国旗,低头扔垃圾,一下就制造了5吨垃圾,环卫部门派出150名保洁员以“拉网式”的排兵布阵,用了30分钟才把垃圾全部清除;在圆明园遗址公园的黄花阵迷宫,一告示牌显示“禁止攀爬、严禁刻画”,但仅10分钟时间,便有26名游客先后爬上高约1米的阵墙。
其实,其他地方情况也大同小异——几名小朋友在家长的托举下,攀爬已有六百多年历史的南京明城墙;也有游客在苏州玄妙观入口处爬上银杏树摘银杏;在山东省烟台市天马栈桥景点,也有成年人带着孩子攀爬上“天马”雕塑拍照;在江西婺源景区内,游客坐在石雕上拍照留念;在河南省焦作市影视城,同样是游客骑在景观雕塑上拍照留影;在泰国曼谷大皇宫内,多处竖立禁止坐、卧、站的指示牌,但仍有中国大妈将自家小孩抱在围墙上拍照。
爬墙的爬墙,上树的上树,骑“马”的骑马,游客们俨然把第一天国庆长假变成了一场大范围的“马戏团表演”,而根本不曾考虑,他们的所作所为与《旅游法》所倡导的旅游文明规范不相符合。
鲁迅先生说过,“许多人的随便的哄笑,是一枝白粉笔,它能够将粉涂在对手的鼻子上,使他的话好像小丑的打诨。”八十年后的今天,也许应该说,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不满足于人家的“白粉笔”,而是干脆自己拿起了“白粉笔”,扮演起了“马戏团”的小丑来了。
这样的“马戏团”做派,不但凸显了长期以来对旅游文明规范的宣示并不到位,也让新颁布的《旅游法》面对“法不责众”的尴尬,似乎也说明旅游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对不文明游客没什么威慑力。
《旅游法》凡十章112条,只有第二章共8条是具体针对游客,其中只有第13条对旅游文明做出规范:“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该条文不但不够具体,更未列出违法者的具体罚则。这就难怪多个景区管理处表示,《旅游法》固然有震慑力,但未明确执法主体,不够细化,管理起来有难度。
应该说,《旅游法》如果对某些违法行为没有制订罚则,不难让该法规成为某些人眼中的“花瓶”,从而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有关部门亟需在《旅游法》修订时让它“长上牙齿”。此外,《旅游法》还需要赋予旅游管理部门明确的执法权限,既不给权力寻租留下灰色空间,也不让景区工作人员陷于“没有处罚权,只有建议权”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