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就要开始施行了,作为业内人士,我也很想说句:大家在关注自身旅游权益的同时,别忘了导游的生存状态和权益。
旅行社不“养”导游,这已是业界公开的规则,大量导游都是不受雇于任何旅行社的自由职业者,有团就带,没团就歇着,这是导游工作的真实写照,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甚至没有基本的社会保险。这种不稳定的雇用关系,常常是导致各种旅游纠纷的直接原因。旅游法对旅行社长期和临时聘用导游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出于成本考虑,更多旅行社还是倾向于选择临时雇用导游的方式。如何能让旅游服务质量更上一层楼呢?我认为,旅行社的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就必须强制配备相应数量的导游,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导游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也是公众最为关注的焦点,通常被解读为从今以后旅行社不能再安排进店和加点了。但是该条后面还有一句:“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我觉得大家应该走出这样一个误区:进店购物是旅游的万恶之源。其实,购物跟参观景点、享受美食一样,也是旅游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把购物完全踢出旅游,这不科学。举个例子,杭州的茶叶世界闻名,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向中外游客介绍绿茶炒制工艺,并科学引导他们进行购买,这也是导游工作的一部分。既然法律允许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安排进店和加点,那么关于导游拿“回扣”问题,在法律上也应该有个明确的定性。在国际上,导游的这部分收入被称为“佣金”,既是行业惯例,也被纳入合法收入的范畴。而在我国现阶段,这更是导游收入的主要来源。如何让“回扣”从灰色地带走到阳光底下,应该有更细化的规定,并被纳入有效的监管。
黄金周马上就要到了,全国的导游又将忙碌起来。别忘了,在大家休假的同时,千千万万导游仍然奋战在工作的第一线。跟很多节日坚守岗位的人一样,导游也是节日里最可爱的人,导游的工作同样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