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堵动车车门 法律不应软弱
www.seelvyou.com     2013-08-21 11:13:14    来源:西安晚报    点击:

  因为同伴未能及时赶上火车,为了延缓发车,两名乘客竟然强行堵住动车车门。因为此变故,该趟动车在汉口火车站滞留了半个多小时,车上近200名准备到武汉站换乘高铁的乘客,也不得不临时改签。而堵门者仅被民警批评教育。(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火车到点就开车,本是常识。只是为了同伴能赶上火车,就让近200名乘客赶不上火车,更使得整车人跟着滞留。这首先是损人利己的不道德行为。而堵动车车门,这本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让火车按时开动更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这已经触犯了法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车站等公共场所秩序,扰乱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而公众遗憾地看到,执法机关在该硬的时候疲软了。违法者并没有得到应有处罚。违法是一种恶,而不追究违法者,则是一种更大的恶。因为这树立了极其糟糕的坏“榜样”。

  同时,铁道部门及相应铁路公安系统本应该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作出充足准备、制定应急预案。火车关门时间一般都先于开出时间,再加上滞留的半个多小时,可见,本事件中,相关部门处理如此并不复杂“小状况”所用的时间并不短。事实上,对类似违法者正确的处理方式本是迅速出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如果劝说无效的话,可以立即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即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先恢复动车的正常运行状态,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更遗憾的是,火车晚点半小时,无辜乘客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火车晚点不赔偿看似是常态。其实,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乘客和铁路部门之间本是运输合同的关系。对于乘客而言,其义务就是在支付票款,遵守秩序;而铁路部门的义务,则是保障旅客及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始发正点到达。

  而《民法通则》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也有着具体规定。可见,不能把乘客按时送到目的地,本是违约行为。

  可是,20多年前制定的《铁路法》只规定了运输货物“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而对于乘客只是规定着“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为什么人还不如货物呢?为什么带有浓厚计划经济及行政命令色彩的“霸王条款”在市场经济理念早已深入人心的当下还能够有悖上位法依旧存在呢?这都值得深思。

  就本事件而言,当地铁路部门并没有及时排除非法妨碍,导致火车晚点,本该赔偿乘客损失,并可以向违法者追偿。铁路系统不仅是公共秩序管理者,更是服务者,既应承担起维护公共秩序、利益的职责,还要履行对乘客的民事义务。在公共秩序、利益面前,铁路系统应当硬起来,而面对乘客的合法权利也应软下去。而公众却在诸多类似事件中,看到的却是“软硬倒置”。铁路系统是时候改改了。舒锐

关键词:强堵动车车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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