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法中最具代表性的第三十五条为例,“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企业需要利润,没有企业会低于成本经营,只有把本该写到合同中的价格转移到暴利购物和自费环节。“暗箱操作”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让企业把应得的利润赚的战战兢兢。
业内人士估计,“十一”后,东南亚产品或将涨价一倍,很可能短时间内,市场面临一个“价增量减”的局面—“价增”其实是游客花的钱从购物提成中转移到团费里、体现在合同中;“量减”则是看惯“超值”产品的旅游者一开始不适应的必然,旅游者和经营者面临的“阵痛”或许是“阳光报价”占据主流的一个开始。行政规定一旦入法,威慑力增加不言而喻,如能加以严格执行,旅游者将不再担心违背自己意愿,经营者也把合理利润赚得更硬气。
购物作为旅游六要素之一,本该是提升旅游体验的一个环节,而不该是游客充满戒心的一站。旅游是为了体验,合同是一种契约,行程安排则本该是以实现美好体验为目的的、对契约的执行;合同不该充满陷阱,旅程也不该是游客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过程。这是立法初衷,或者说,是对旅游者初衷的回归。从这个意义上看,《旅游法》对经营者扮演惩戒者角色的同时,对旅游者扮演一个引导者的角色,引导游客选择价格合理的产品,这样才能改善土壤,实现良性循环,企业有合理利润,有做好品牌的动力;游客享受更好的服务,建立起对品牌的忠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