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真能解决困扰景区多年的“到此一游”问题吗?对此,笔者不敢苟同。重典能够奏效的逻辑脉络在于,通过对乱“涂鸦”游客的重罚,对其与别的游客产生威慑力,由威慑力产生心理强制力,由心理强制力转变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而我国立法上对乱“涂鸦”行为其实早有惩罚。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损坏的不是文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损毁公私财物的,也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见,面对“涂鸦”行为,现行法律已经把罚款、拘留甚至刑罚全都用上了,却并没有收到良好的预期效果。这是由于法律要在实际生活中得以运行、得到遵守,最基本的条件在于能够及时查处违法者,这包括及时发现违法者、认定违法者并对违法者进行依法、公平处罚一系列环节。
反观“到此一游”现象,在目前语境下,绝大多数国人已经明白乱“涂鸦”是违法行为,至少也明白这是不对的行为,罕见有人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涂鸦”。而游客往往流动性极强,等发现了“某某到此一游”,这位“某某”恐怕早已脱离了可控范围。如果仅凭名字,更难以查获违法者,这不仅需要极大的执法成本,也可能存在违法者为了陷害他人,签他人名所产生的误伤。
如果只对现场抓获的违法者进行处罚,则更难以回答对执法公平性的质疑,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这甚至还将使某些违法人员产生违法后没有被抓到而滋生的不良“快感”,进而演化为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猫抓老鼠”游戏。
因此,笔者认为,面对“到此一游”,无需重典,重典也难免失效。在依靠教育提升国人素质,大力倡导文明旅游氛围的同时,把现行法律落实、执行到位已经足矣。同时,各景区和旅游团也应该采取更为有效的疏导形式。各景区不如借鉴一些成功设立“涂鸦墙”的例子,如德国的“马克思故居”,那里有很多被游客写满的留言册,这不仅能让游客表达对伟人的敬仰之情,还可以为景区留下一份纪念。一个成功的“涂鸦墙”甚至能成为一个新的景点。对于珍贵文物,也应采取更为完善的保护措施。景区和旅游团还须做好善意提醒工作,让告知乱“涂鸦”违法责任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