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最重要的就是回到常识,以及需要硬约束。我国文物法1982年就已诞生,后来几经修改,不断完善。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保护、民间收藏文物,以及文物进出境等方面。对于文物保护的一些规定相对较为模糊。至于惩戒方面,也规定了一些行为将要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但对于“损毁”的定义则是语焉不详的。实际上,在珍贵文物上刻字,就是一种对文物的损毁。坦白地说,在文物上刻字,完全可以被明确列入文物法、规定相应的惩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很多国家的文物保护都是极其严格的。尽管国人文明意识的好转需要一个过程,但是立法可考虑先行。
近日发布的“指南”与“公约”精准地把握了国人的一些陋习,只不过,“指南”与“公约”尽管有着非常美好的初衷,但是它们在现实中实际上是一种软约束。须知,在一个“道德滑坡”以及道德需要重建的社会里,人们的内心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力是有限的,这种情况下需要硬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