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作为个体,与旅行社企业相比,毫无疑问是弱势的一方,《旅游法》理当更多保护个体消费者的权益。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所言,“这部旅游法最大的亮点就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法最主要的三块内容——保护旅游者合法权利、规范旅游市场以及促进旅游业发展都是围绕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旅游法中既在总则中设置了旅游者权利的相关原则规定,又单独设立旅游者专章,由此可见对旅游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同时,旅游法也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权益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
在正式颁布的《旅游法》中,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有诸多明确的限制,比如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就是旨在解决目前困扰整个旅游行业的顽疾,最常见的旅游纠纷由此似乎可以得到根本的遏制。
但在旅游者拍手称赞之余,我个人想提醒:别忘了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相辅相成的,有些人只强调权利,却罔顾义务。这种体现最明显就在于明明知道“便宜没好货”的最基本的道理,却总是积极响应成本都不止的“低价团”,奢望把“糖衣”吃了,把“炮弹”还回去——你是希望全世界的钱都自己挣了,别人不挣钱为你服务?你让别人喝西北风吗?团费低自然要从购物等环节找补回来,导游和旅行社是承担了风险的,你参这样的团就要有这样的心理准备,连《旅游法》都说了,购物环节是允许的,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报团签订了合同,就是达成了契约关系,到头来再说旅行社不对,嚷嚷着所谓的“维权”,就着实要自己掂量掂量了。
对于旅游者具体应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其实着墨颇多,例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等等,国内游客的素质问题一向为人诟病,依我个人所见,这绝非空穴来风,每个计划去旅游的人都应该有所反思和警醒。而作为一个理性的旅游者,也应当对《旅游法》相关规定有所了解,以此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旅游行为,这样才能获得更多更好的旅行享受。
向杰
作为一个理性的旅游者,也应当对《旅游法》相关规定有所了解,以此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旅游行为,这样才能获得更多更好的旅行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