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扫码开锁就骑上共享单车,结果遭遇事故,共享单车公司是否要赔偿使用者,8月5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判决书中显示,法院认为,这样的情况共享单车公司不需赔偿。
湖北省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份判决书显示,原告黄某称,2017年9月20日,他驾驶自编号1993878 的“OFO”小黄车,在武汉纺织大学南湖社区内北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黄某受伤。
黄某称,经查,事发时其驾驶的单车右刹车缺失,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认为,小黄车的运营公司保管、维护该单车不善,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受伤后在武汉市同仁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及内固定取出手术费共计18712.08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小黄车运营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黄某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34990.08元。
对此,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黄某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未认定车辆存在故障,更未认定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事发时原告与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间未成立车辆租赁关系,原告属于擅自侵权用车;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原告黄某应自行承担其违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
法院表示,经查2017年9月20日14时许,原告黄某发现编号为1993878的OFO小黄车未上锁,遂未经扫码开锁,即擅自骑行该共享自行车,后在武汉纺织大学南湖校区内行驶至北门路段时,不慎摔倒受伤并到医院治疗。
法院认为,黄某擅自骑行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的未上锁共享自行车摔倒受伤,但黄某未充分举证,证实其受伤结果是由于被告自行车存在刹车损坏而导致,也即两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而且,原告黄某是未经扫码,擅自骑行被告的自行车,属未经被告同意允许的侵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其应反思并提高自律意识。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