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李女士(化名)是庐江县人,农历除夕,她来到庐江县冶父山景区登山游玩,在登山过程中不慎将自己的跟骨摔骨折。事后她认为景区内灯光不足以及存在露天排水沟隐患,导致她摔伤,于是她将冶父山景区的管理方起诉至法院。而管理方则表示是因为登山人员众多,李女士自己没有注意安全导致,管理方不应担责。近日,庐江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夜间登山摔伤起诉景区管理方
李女士诉称,每年的农历除夕,冶父山风景区均对外开放经营。 2017年1月27日(除夕)21时许,她购买门票后前往该风景区游玩,在上山游览途中,因人多拥挤,景区缺乏必要的照明设施,她不慎踩到一处敞开的排水沟,导致她摔伤。
摔伤后,她被送往庐江县医院治疗,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诊断为左跟骨骨折,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李女士将冶父山风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庐江县冶山苗圃起诉至法院。她认为,景区在夜间对外开放经营时,在上山必经的道路上,缺乏必要的照明设施,在敞开的排水沟附近没有采取路面覆盖或者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管理者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赔偿。
李女士要求冶山苗圃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市民自己不注意景区自称无责
冶山苗圃辩称,该景区是自然开放风景区,每年的农历除夕夜晚,有登山游玩的风俗,因此风景区除夕夜晚仍出售门票对外经营。
冶山苗圃认为,李女士在夜间游客众多的情况下登山,应当自备照明设施及注意安全,所以她摔伤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不过,冶山苗圃表示,风景区确实存在排水沟敞开的情况。
据了解,冶父山风景区在景区入口的山脚水泥路上设置有照明设施,登山的道路是由石头垒筑的,山间台阶处确实存在一些敞开的排水沟,山林间的道路旁边没有设置照明设施。
[说法]
山间道路缺照明 景区因此担半责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冶山苗圃在山间的道路上没有设置一定的照明设施,其对夜间进入景区游览的游客的安全注意义务要高于白天登山游览的游客,现李女士在夜间登山游览过程中不慎受伤,冶山苗圃作为风景区的经营管理者,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明知夜间登山游览存在一定的危险,仍将本人置身危险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冶山苗圃的责任。
法院考虑到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冶山苗圃承担50%的责任,其余50%的责任由李女士自行承担。
据此,庐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冶山苗圃赔偿李女士6.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