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报名旅行社的巴厘岛旅行项目,在海滩看海时不幸被海浪击伤,赵先生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警示义务保证游客的安全,故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9月15日上午十点,海淀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赵先生出席了庭审,被告旅行社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称赵先生受伤属意外事件。
到巴厘岛旅游被海浪击伤诉旅行社索赔
赵先生诉称,去年八月份,赵先生和爱人与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夫妻二人购买该旅行社组织、安排的印尼巴厘岛6日游,后赵先生支付了全部旅行费用。在随团出境旅游过程中,赵先生参加了旅行社推荐的巴厘岛私人海滩边看海的自费旅游项目,但不幸被迎面而来的海浪击伤。造成赵先生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管狭窄、颈4棘突骨折、颈7椎体骨折、枢椎骨折。最终旅行因此中断,赵先生因伤回国救治。
庭审中,赵先生称,是旅行社推荐的漂流,自己本来不愿意参加,但旅行社说有保险,所以报名了漂流、沙滩、晚餐自费项目。发生本次事故的是沙滩项目,事故发生后其余项目均未参加。
赵先生认为,其与旅行社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出境旅游合同》,但是旅行社没有尽到告知、警示义务,造成自己受伤,因此旅行社应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与旅行社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将旅行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旅行社:赵先生受伤属意外事件
2017年4月25日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先生的伤残程度等级为八级,旅游合同中被告代为购买的意外险赔付了9万元,赵先生在庭审中出示了鉴定书。
针对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旅行社辩称,赵先生在海滩边看海时被海浪击伤,属于意外事件,赵先生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自身有过错,不同意赔偿伤残赔偿金,并出示了涉案海滩上安全警示牌的照片。
被告旅行社认为,在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情况下,原告赵先生不应就同一事实要求两次赔付。针对原告提出的赵先生因伤旅游中断,退还部分旅行费的要求,被告旅行社认为,旅行费不能仅以天数来计算,旅行社已经提供了全部的旅行服务,不应退还旅行费用。
庭审中,被告和平天下旅行社向法庭申请追加天元假期公司为共同被告,因为赵先生参加的巴厘岛旅行团是和平天下和天元假期公司共同提供旅行服务。同时,被告提出追加旅行社的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旅行社称,如果认定旅行社有责任,那么根据《旅游法》,旅行责任险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原告赔付。 鉴于被告要申请追加被告与第三人,法庭决定庭后审查是否追加,本案暂时休庭。
律师:旅行社通常会被判承担一定的责任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的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
记者:现在这种类型的案子多吗?
律师:我是做旅游相关业务的律师,遇到这类案件很多,主要是现在的旅游者维权意识很强,甚至过度维权,在旅行中遇到一些事情,不论旅行社有无责任,都从旅行社身上找原因。
记者:那这类案子的赔付情况呢?
律师:旅行社赔偿的也很多。我认为旅行社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一个非常弱势的群体,大家通常的观点是旅行社是一个公司的行为,消费者是一个自然人的个人行为,因此旅行社相对应该处于主动的地位,但是生活中旅行社是非常被动和弱势的。第一,从投诉角度来讲,一点点的瑕疵或者旅游者觉得不满意,他都会进行旅游投诉。而旅行社为了自己的经营行为,不想造成不好的舆论,通常会让步、作出一定的赔偿。第二,很多人从观念上认为旅行社是经营行为,因此你要承担责任,但我认为不是,因为旅行社的责任是有限度的,不是无限度的,从司法判定来看,通常都会判旅行社承担一定责任,但不是百分之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