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应对不文明行为分级处理,明确违法门槛,加大惩罚力度
带着洗发水在Ⅰ类水质淡水湖抚仙湖中洗澡,在怪石山景区景观石上用红色笔迹涂鸦……连日来,一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相继被网友曝光,引发社会关注。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为何屡禁不止?法律法规对此有何处罚措施?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
不文明行为缘何屡禁不止?
记者了解到,现行旅游法第13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对此,赵占领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对不文明行为,通过部门规章进行细化,明确不同程度的不文明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增强可预见性,从而使游客自觉停止不文明行为。
刘俊海指出,当前公众对于不文明行为主要是进行道德谴责,形成舆论压力。其实,不文明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道德的行为,二是违法行为。“毁坏景点设施,可能涉及侵权;扰乱旅游秩序,可能涉及行政违法;破坏景点中的文物,则可能触犯刑法。”刘俊海说。
“当前相关法律制定主要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对相应义务或责任规制较少,从而使得消费者权利意识彰显,义务意识显弱。”刘俊海认为,文明消费理念、社会责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旅客黑名单”有无约束力?
为加强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监管,今年5月,国家旅游局修订《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俗称“游客黑名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记者了解到,目前被纳入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已增至22人。
“‘游客黑名单’有一定的约束力,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监管也初见成效。”刘俊海对此持肯定态度。同时,他坦承,被以这种方式处理的毕竟只是少数,多数游客并没有感受到《办法》的约束力。
“这与《办法》普及宣传力度不够有关,更与制度内容规定得不明确有关。”刘俊海告诉记者,根据《办法》规定,旅客不文明行为主要包括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等9种情形。然而,游客存在的不文明行为,更多的是诸如插队、随手乱扔垃圾等“小事”,情节往往较轻,不足以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对于这些不文明行为,怎么衡量?要不要记录?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如何界定?这些问题模糊不清,会影响《办法》的效力。”刘俊海指出。
如何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惩罚力度?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要想有效治理旅游不文明现象,还需在制度层面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惩罚力度。
“现在的做法主要是把‘旅游不文明记录’向社会公开,借助于社会舆论监督,这个方法效果有限。我个人觉得可以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划分,区别对待。”赵占领认为,对程度比较严重的不文明行为,比如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行政违法的,可以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并限制其购买某些旅游景点的门票。其他相对轻微的情节,可以通过旅游局的系统公开。
刘俊海则建议在做好“黑名单”工作的同时,对不文明行为建立惩罚性赔偿措施。比如,对古文物乱刻乱画等行为,文物管理者除了可以依法要求游客进行弥补之外,还可对其进行处罚,以防止其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记者了解到,提高惩罚力度的措施正在酝酿中。今年8月,国家旅游局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