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借助影视效应抓景区营销成为不少旅游目的地的推广方式之一,然而,2014年上映的好莱坞大片《变形金刚4》在中国大卖的同时,却被合作方重庆武隆景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这也是重庆旅游业首例涉外案件。今天,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2013年,《变4》与武隆天生三桥景区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广告植入合同,约定在电影中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志。然而,电影上映后影片中并没有如约出现“中国武隆”标志,而且电影中武隆景区风景与香港城市风貌的快速衔接,不仅让观众无法辨认出武隆,甚至还将影片中出现的武隆场景误认为在香港。这和之前武隆方面想要达成的宣传效果南辕北辙。于是在2014年7月,武隆景区方面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和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影网)违约,进行索赔,索赔金额超过2000万元。
对于起诉情况,武隆景区法律顾问张宇龙在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维权主要涉及两方面,首先为知情权,即武隆景区要知道是何原因导致电影中未出现醒目的中国武隆标识。第二是要维护合同权益,他们目前提出了3个诉求,一是判令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在其出品的电影《变形金刚4》以DVD载体发行或在电视以及数字播放平台播出该影片时加入并正确显示“中国武隆”标识,以向全球观众提供一个正确载有“中国武隆”标识的特别版电影;二是判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人民币480万元;三是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配合拍摄而封闭景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万元、合理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1200万元;以及让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召开新闻发布会费等合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在今天的庭审中,派拉蒙影业公司辩称,“中国武隆”标识已经在影片其他版本中呈现,只是未在全球公映版本中体现,影片中有3次展示了武隆景区的地貌,片尾显示了武隆为合作方,宣传海报也以武隆景区为背景,加之影片拍摄中大量新闻媒体跟踪报道,武隆景区知名度有显著提升。植入“中国武隆”标识只是合作协议中的一小部分内容,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基本实现,不存在违约,原告无权解除合同。原告主张退还480万元合同款,赔偿经济损失、逾期利益等均无依据。
被告一九零五公司辩称,武隆景区到现在仍有大量影片元素,原告诉称植入行为给他们造成负面影响不成立。一九零五公司已经根据原告首次提出诉讼时的要求,及时在其他版本中加入了“中国武隆”标识,现在原告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主张不成立。
针对一九零五公司的反诉请求,重庆喀斯特公司辩称,合作协议尾款支付是有前提条件的,影片未能呈现合同约定标识已构成根本违约,一九零五公司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前期合同付款条件不成立,己方有权拒绝支付后续款项。
庭审期间,双方举示了各自的证据,并对对方举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此后,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