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马航事件中失联后,因贷款未按期偿还,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被银行要求代为清偿,房地产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赔偿违约金60余万元。今天上午通州法院通报称,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依法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本市有关马航事件中当事人的首起诉讼案件。
法晚记者获悉,2012年11月7日,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通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70万余元,首付款为81余万元,剩余房款189万元贷款。
2013年3月27日,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A银行签订《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后A银行按约向李先生发放贷款189万元,期限30年。
2014年3月8日,李先生搭乘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由吉隆坡飞往北京,该航班至今失联。因李先生失联,其贷款未进行偿还,A银行向房地产公司发出个人贷款履行保证担保责任通知书,房地产公司履行保证人的义务,代李先生清偿拖欠至今的贷款本息114420.11元。
此后,房地产公司遂以上述事实为由并根据合同约定,以商品房买卖为由诉至通州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金669061.26元并将房屋腾退交还给房地产公司。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李先生的妻子、母亲取得联系,在得知该诉讼后,李先生的妻子、母亲哭诉李先生失联后给生活带来的巨大痛苦,且表明诉争房屋是她们唯一的住处,等李先生情况明确和赔偿完毕后再继续偿还贷款,并提交了搭机证明。
承办法官遂与房地产公司取得联系,希望其理解李先生的特殊境况,撤回起诉,等失联事件处理完毕再行起诉,但房地产公司以银行坚持让其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偿还李先生贷款为由拒绝撤诉。
调解无效,承办法官启动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法院认定,根据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搭机证明,李先生所乘飞机处于失联状态,李先生的法律地位及属性处于未确定状态,现房地产公司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李先生,但被告李先生法律属性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