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将远期机票改为近期客票,航空公司员工与票务公司相互勾结,从中“赚取”机票差价高达386万元。昨日,广州中院对广东南航易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余思友等6人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余思友因犯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3年6个月,广州市金达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孙德因犯贪污罪获刑13年。其余四人均获刑5年半或5年。
昨日,广州中院对广东南航易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余思友等6人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余思友、孙德、刘宇东、董闯、许琪彬、姜宁共同侵吞、窃取南航公司客票销售款386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其中余思友和孙德是主犯。此外,余思友还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工会经费21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余思友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孙德有期徒刑13年,刘宇东和董闯则均被判刑5年6个月,许琪彬和姜宁则获刑5年。
背景:金达航公司代理南航票务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17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与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广东南航易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注册资本588万元中,南航公司占51%,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占49%。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孙德与赵某共同出资成立了金达航公司,赵某占80%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孙德占20%股权,是金达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03年起,南航公司与电商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确认双方合作关系。其中,2011年、2012年签订的协议约定,电商公司须以公司名义申请南航公司订座系统工作号(简称“ICS”工作号)。
2011年3月、4月,南航公司与金达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金达航公司代理销售南航公司的国内、国际客票及相关产品,南航公司向金达航公司支付基本代理手续费、奖励代理费。
被告人当时状况
余思友于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经南航公司党委推荐担任电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2011年起主持电商公司全面工作。
刘宇东当时担任电商公司市场部经理助理,是电商公司订座系统配置号及工作号的主管理员,负责南航公司ICS工作号的管理和申请。
董闯、许琪彬、姜宁在2010年、2011年先后到金达航公司工作。其间,孙德曾安排许琪彬、姜宁到电商公司工作。
手段:非法使用工号改机票赚差价
法院查明,2011年7月、8月,孙德得知南航公司ICS工作号可以免费变更机票,且南航公司不能实时获取、监督机票更改数据后,要求余思友、刘宇东提供南航公司ICS工作号,由孙德用于违规变更机票获利。同年10月8日、11月2日,经余思友审批同意,刘宇东先后以电商公司名义共申请新增13 个南航公司ICS工作号,均交给孙德、董闯使用。
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间,在明知金达航公司无权使用南航公司ICS工作号的情况下,孙德、董闯、许琪彬、姜宁接受旅客订单后,先在南航公司官方网站购买低价的远期电子客票,再利用余思友、刘宇东提供的工作号进入南航公司订座系统,擅自将客票的出行日期免费更改为旅客实际需要的近期电子客票,并向旅客收取高于远期客票价格的票款,从中获取每张机票200元左右不等的利润。
法院:被告行为属于贪污罪
经司法会计审计,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间,金达航公司使用上述手法,自行免费将19902张南航公司远期电子客票更改为近期电子客票,共收取旅客机票款1733万余元,以E易行卡交易方式按远期客票价格支付给南航公司1347万余元,价差款386万余元由被告人孙德自行支配、使用。
法院表示,南航公司对电商公司使用的南航公司ICS工作号有严格规定,南航公司并未授权金达航空公司使用ICS工作号。余思友明知电商公司对南航公司ICS工作号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专用、孙德获取工作号的目的是为了非法改票获利,仍按孙德的要求,指使刘宇东向孙德提供仅应由电商公司使用的ICS工作号。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孙德等人以金达航公司名义实施购买机票、变更机票,犯罪所得实际由孙德控制和占有。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本案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