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女子林某随团赴韩国旅游,游览完毕后却拒绝回国,并一直滞留至同年9月。事后,旅行社向林某索要违约金10万元,并诉至法院。经过调解,林某同意分期支付9万元赔款给旅行社。
2013年2月27日,长乐女子林某因要赴韩国旅游,与福建某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出境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行程时间为2013年3月6日至3月11日,合同约定如若林某滞留韩国不归,要支付旅行社10万元违约金。2013年3月11日旅行团游览完毕后,林某拒绝回国,并一直滞留韩国至同年9月。
旅行社因林某的行为向韩方合作对象支付了相关费用,并于事后寻找林某要求其承担损失未果。旅行社认为林某应承担其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故诉请长乐法院依法判令林某向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林某辩称,她确实存在滞留韩国的情况,但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旅行社提交格式合同所载上述内容是事后添加的。
近日,长乐法院在审理这起首次由出境旅游引发的服务合同违约纠纷过程中,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当事人多次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共同确认林某赔偿旅行社经济损失9万元,由林某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