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一学生符某凌晨在海口街头多次抢劫他人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多元。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3年4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符某(现年21岁,海口人)与李某恩驾驶电动车窜至海口市海秀中路,趁被害人于某不备之机,抢走于某拿在手上的一部苹果4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72元。同年4月17日和19日凌晨,符某与李某恩以同样的犯罪手法,作案四次。最终李某恩被公安机关抓获,符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抢夺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3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符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因被告人符某系在校学生,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