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出游乘大巴出事故 旅行社运输公司共担责
去年1月2日,来自石狮的王女士等8人与当地一家旅行社签订了由旅行社提供至江西宜春往返旅游服务的《团队旅游合同》。
1月5日,王女士等人乘坐由旅行社雇请的某运输公司所属的大巴出游。谁知,在高速公路上,大巴发生侧翻,导致包括王女士在内的车上游客不同程度受伤。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该车的驾驶员(某运输公司雇用的员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见相关各方一直推脱不愿赔偿,王女士等人愤而将旅行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该案系运输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因此若应担责,也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运输公司表示,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发生该事故系在保险期间内,因而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钱。
保险公司则认为,被保险人旅行社在该事故中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因而保险公司也没理由赔付。该案应由直接责任人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石狮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运输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此给游客造成的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运输公司、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又由于在应如何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上两个承保人之间产生争执,因此,在本案中对各被告内部应承担何责不作审查,由各被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另行提出主张。
律师说法:
合同发票等要妥善保管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若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者如果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
为此,王律师提醒报团旅游者,合同、发票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要妥善保管好。合同对旅游内容、费用、退团、转团、合同变更以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规定,旅游者应对合同的条款仔细阅读,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要听从导游的安排,发生意外要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以便今后诉讼需要。
针对近年来很火的结伴自助游形式,王律师表示,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与户外探险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没有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机制,因而造成出现意外追责难。她为此提醒“驴友”,即使旅行的费用是AA制,也应该注意成员间的责任约定,不要盲目接受组织者定出的“免责条款”,在旅行前最好投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