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8日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公布了《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相较于现行的《河南省旅游条例》,此次草案根据旅游市场形势的变化做出适当调整,展现出六大亮点,分别对游客权益、旅游资源保护、景区最大承载量、导游收取小费、景区联票价格以及旅游投诉时限等作出与以往不同的规定。
记者就此六大亮点专访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张凌云,对于此次公布的《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做出的改变,他表示非常赞同,并将“导游、领队可以接受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的规定称为具有“颠覆性”的条例。
张凌云认为,配套细则和落实情况是《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制定部门需要关注的重点。“在这些亮点中,原则、理念等都很正确,但存在很多不易界定的地方,还需要具体工作细则出台并进行落实,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更要有罚责,在经济上要有相应的处罚,这方面的工作量也是很大的,因此还要不断实践、完善。”张凌云说。
【独家解读】
做客专家: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张凌云
亮点一:旅游项目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需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条 旅游项目建设对周边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专家观点:怎样界定是否该举行听证会?
该项条例有两方面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听证会代表如何选出,二是怎样界定是否该举办听证会。“听证会代表产生如何产生,怎样才能选出真正代表民声的代表,而不被商业利益左右,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另外,如何去界定是否该举办听证会呢?是否只有一个居民有不同意见,就可以举办听证会?
亮点二:任何人有权举报破坏旅游资源行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在旅游景区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建设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不得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
专家观点:怎样界定破坏旅游资源行为?
对于如文化遗产、文物古迹等资源破坏这个概念的界定,学术界素来有争议,有人认为要保持原样,有人认为不能让文物风吹雨淋,应适当加以修葺、保护,因此,如果将旅游资源保护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亮点三:景区需公示最大承载量 控制游客流量
第三十七条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核定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处置预案,对旅游者流量实时监测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的游客数量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发布预告,并按照预案及时进行疏导、分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流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专家观点:最大景区承载量设定标准是关键
首先,最大景区承载量的设定要科学。如果最大景区承载量设定不科学,那其后的疏导、分流也没有意义。其次,对于景区承载量的的监测方,在监测监测时是否能够保持客观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目前国内景区门票普遍较高,若景区达到最大承载量需要控制时,对于景区来讲,少卖一张票就少赚一份钱,那么景区流量监测方是否能够做到如实上报数据?监测方与景区之间的利益关联,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亮点四:领队、导游可接受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
第三十八条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旅游者自愿给予小费的,可以接受。
专家观点:“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河南省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项条例可以说具有颠覆性的意义。游客为了表示感谢,给导游、领队小费是国际惯例,对于国内旅游从业人员也是一样,给小费是对服务行业表示尊重。这一条例使给小费这一行为合情、合理、合法、合规,但这一定要在游客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对于导游索要、变相索要小费的行为要坚决打击。
亮点五:联票价格应低于单项之和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促进我省旅游业综合发展的原则,根据景区规模、景区等级、服务项目等条件,科学合理核定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景区比较集中的行政区域,可以实行一票制或联票制,但合并后的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的百分之五十。
专家观点:联票价格应由市场决定
这一条例初衷很好,可以带动周边景区之间的合作,控制了门票价格,惠民利民,但是对于联票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的百分之五十”的硬性规定有违市场规律。如果是针对公益性景区实行联合门票,可以给予这样的价格指导,但是如果景区是由商业投资进行开发、建设的,则联合票价“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违反市场规律。景区票价应该由市场来决定,若实施这样的条例,其结果有可能导致单张门票卖不出去,景区也不愿意推出联票,在全国推广这样的做法不现实。
亮点六:利用网络平台拓宽投诉受理渠道 明确投诉处理时限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旅游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利用旅游热线、网络等平台,拓宽举报、投诉受理渠道。旅游行政执法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
专家观点:如何让游客知晓这一规定最重要
这一条例很好,但是最重要的是让游客知道有这样的平台、有这样的规定,比如在景区门口明确提示,如果有投诉,可以到哪里投诉,并可以在30天内获得回复,让游客了解有这样的渠道,这样的规定才会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