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1岁的王女士是退休职工。2013年3月2日上午,王女士乘坐地铁时,一脚踩到列车车厢内的呕吐物后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部门鉴定,王女士左股骨颈骨折,被定为十级伤残。
王女士诉称,被告地铁运营公司仅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还有其他费用未能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辅助器材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5978.71元。
该地铁运营公司辩称,在管理公共场所范围内,公司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地铁运营公司称在出发前已经对列车进行了保洁,而王女士是在首发站乘坐的列车,仍因踩在车厢内的呕吐物上摔倒,表明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王女士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王女士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地铁运营公司承担80%的民事责任,判决地铁公司赔偿王女士100393.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