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岁老人马来西亚乘游艇受伤
78岁的李婆婆跟团参加马来西亚、文莱5日游,旅行期间在马来西亚乘坐快艇时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李婆婆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2万余元。昨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婆婆与旅行社都存在过错,酌情认定旅行社应当承担30%的责任。
2013年10月22日,78岁的李婆婆及其女儿一起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马来西亚沙巴、文莱海岛5日游。据李婆婆回忆,她在参加沙比岛香蕉船项目回程时,乘坐的快艇速度过快,剧烈颠簸致使腰椎、胸椎受伤。事发后,导游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紧急救援。等到旅游结束,导游才叫李婆婆跟团回国,但到了香港后旅行社又把她丢下不管了。
之后,李婆婆家人把她从香港接回广州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婆婆认为,旅行社应当保障游客安全,而事故发生后,旅行社一个电话都没打,更未履行救助义务。为此,李婆婆将涉案旅行社告上法院。
焦点1
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涉案旅行社是否履行了旅游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争议焦点。旅行社辩称,鉴于李婆婆已届78岁,公司一直向李婆婆就旅游项目的风险作出提醒、警示,并多次劝告李婆婆不要参加香蕉船游玩项目,然而李婆婆不顾年老及身体条件执意参加,最终致使与快艇的硬座位相碰撞,导致意外发生。
同时,回到沙比岛码头后,旅行社立即将李婆婆送往医院治疗,并且于回程时在机场安排轮椅及提议协助租订香港机场回程广州的两地牌商务车等事项。为此,旅行社称其已经履行了应尽的警示、告知及保障的旅游合同义务。
焦点2
旅行社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李婆婆的索赔,旅行社认为李婆婆应自行承担,李婆婆应当对是否适合以及能否承受游乐项目而承担必要的风险预测义务,但其仍执意参加且仅有其1人受伤,可见仅因其自身条件而非第三人或者游乐项目配套设施缺陷而发生损害,显然李婆婆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应自行承担本事故责任。
此外,旅行社表示,即使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故应由保险人直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双方均有过错 旅行社赔近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未完全尽到对李婆婆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在旅游者要求参加不适宜项目时,其已尽到了合理的制止义务。
而李婆婆作为年近八旬的老人,应当知道海上乘坐快艇颠簸时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却仍选择乘坐快艇参加游玩项目,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酌情认定,旅行社应当承担30%的责任。鉴于李婆婆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为30976.28元,故判决旅行社在30%范围内承担的赔偿金额为929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