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浙江省内公园和旅游景区,在浙江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该办法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