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两月 跟团游再也不怕被宰
www.seelvyou.com     2013-12-18 09:04:37    来源:人民网    点击:

  国家旅游局17日在京召开“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会议”,介绍了《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情况。从拼价格到拼服务、拼质量,从拼数量到拼品牌,旅游市场发生了不少积极变化。

  立秩序,乱象不再

  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为旅游行业整治“零负团费”、强迫游客购物等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

  “无论是业界还是游客,大家都觉得,《旅游法》这贴猛药还真制住了零负团费的多年顽疾。”上海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法》中的一系列严格规定,促使过去旅行社的分拆型报价,转变成一次性总报价;从过去的购物补贴型报价,转变成全程纯玩团报价,有效解决了“零负团费”的问题。

  有人认为,《旅游法》的出台对旅行社行业来说是一次大洗牌。面对这场“大考”,不少旅行社也在主动寻求转型。由从过去的拼价格,转变为拼服务、拼质量。旅行社各个项目隐形价格的显性化,虽然导致了旅游价格的上涨,但相应地,旅行社把更多精力放在比拼服务质量上,如举办导游培训班、提升导游服务水平等。

  从过去的拼数量,转变为现在的拼品牌。过去旅游产品卖的是“白菜价”,但往往“萝卜快了不洗泥”,一不小心旅行社就成了被投诉大户。现在,众多旅行社的经营更加规范,注重打造自己的专属品牌。

  另付费?先签合同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部门和企业对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为了保证《旅游法》正确、有效实施,国家旅游局17日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对《旅游法》中的一些内容做出更详细的说明。

  关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通知说,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关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知说,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关于“诱骗旅游者”,通知说,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关于“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通知说,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关于“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通知说,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关键词:旅游法 跟团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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