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于女士高高兴兴地赴美国旅游,谁知晚上购物后突发脑溢血,客死他乡。美国医院在给于女士的出院小结中写到,她曾与自己的表妹师女士发生不愉快并摔倒。这让其丈夫章先生认为,师女士及旅行社对妻子之死负有责任,因而向浦东法院起诉,索赔74.3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章先生的诉请。
上海游客美国游时客死他乡
去年4月10日,于女士等9人参加旅行团前往夏威夷。在飞机上,于女士发生晕机,之后在夏威夷的行程中又晕车。但是,于女士仍坚持参加了当天所有的活动。晚餐后,团里一行人前往免税店购物,这时于女士和师女士因为一点小事而拌嘴。晚上9时,大家回到宾馆,于女士和师女士住在同一个房间。
“我在看买来的东西,表姐跟我说这说那,感觉有点兴奋。后来她说身体不舒服,有头晕、呕吐等状况。”见状,师女士赶紧打电话给旅行团同行王女士,请她帮忙一同照顾。
晚上10时40分,于女士病情加重,领队孙女士迅速报警,将其送往当地医院救治。不幸的是,于女士在两天后死亡。
于女士生前没有脑溢血病史,章先生根据美国医院寄来的出院小结认为,表姐妹购物时发生争吵并摔倒,是导致于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旅行社作为组织者,不但没有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还未及时说明受害人死亡是由争吵所致,因而应承担连带责任。
出院小结未公证无法律效用
由于章先生提交的证据,即美国医院的出院小结形成于境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份作为证据提交的出院小结应经公证而未公证,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事发当天表姐妹之间有过不愉快,但孰是孰非已经无从考量。即使师女士对不愉快的产生有一定过错,但在同行人、领队的陈述中,均未证实于女士在发生不愉快之后有摔倒的情况。相反,王女士还证实,表姐妹回到房间后有过交谈,可见两人之间的不愉快只是口角上的。按照常理判断,口角上的不愉快不会导致死亡。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章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师女士对于女士的死亡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对其要求师女士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旅行社领队在事发后积极联系地接导游和医院等,协助处理相关的后续事宜,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对于女士死亡原因的判断,并非旅行社领队或者工作人员所能作出。因此,法院对章先生要求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