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人类社会和文明发展的客观载体,记载了诸多标志性的信息,映射着一个文明体的繁荣和衰弱的历程。人类越是需要了解自身的历史,越是需要重视和珍爱文物。对于历史的追寻和研究,必须依赖于显存的文物。所以文物是一个国家的“国脉”,也是一个民族的“文脉”,保护一国之文物也是在保护一个民族的文化。尽管,随着时间的消逝文物会面临生命的终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对于文物的保护不需要做任何的努力。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利用各种手段极力防止对文物的人为破坏,减缓文物消逝的速度,而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禁止性和命令性的严密有效的法律制度无疑是文物保护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中华五千年悠久文明给我们留下了大量的珍贵的文物遗产,检察机关对文物保护有何作为成为目前需要探讨的新课题。日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举办了“秦淮区历史文化司法保护论坛”,力图对这一新课题做出解答。
两起文物破坏案引发的关注
南京作为著名的四大古都之一,文化光辉灿烂,是中国历史文化积淀和文化底蕴最为丰富浓厚的地区。秦淮区地处南京主城南部,自古以来人文荟萃,商贾云集,文化底蕴厚重,各类遗存众多,历史名人辈出,被誉为是古都金陵的起源,南京文化的摇篮。南京2500年的建城史,无不是围绕着秦淮河而展开,秦淮区是南京文化最集中和最有代表性的地区,是南京文化的象征和代名词。秦淮区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60处,其中国家级3处,省级17处、市级23处、区级17处。其中秦淮灯会是首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1991年夫子庙秦淮风光带被评为全国旅游胜地四十佳,2010年被评为全国旅游5A级示范风景区。但这些文物旅游胜地的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发生过多起历史遗迹被损毁现象。
2009年8月12日,南京市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瞻园)门口一尊清代文物——石狮被某路桥公司的施工车辆撞倒断裂。经文物专家鉴定,石狮制于明代末年,距今已有400年,价值在60万元至80万元。
也是在这起文物破坏案之后,历史文化街区的文物保护问题进入当地检察机关的视线。秦淮区检察院经过调研发现,仅夫子庙景区,发生刑事案件年均十件以上,集中于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其中一部分案件是由于管理分散、执法力量不足、资源要素配置不充分所造成的。如2012年11月的一个周末,马鞍山游客力某一家三口和上海游客相某一家六口,在夫子庙西牌坊大转盘处,为争抢出租车发生纠纷,在互殴过程中一人受轻伤。
作为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历史文化街区改造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是检察机关发挥的重点。近年来,秦淮区加强了对该区历史文化保护改造工作的力度,为老门东、愚园、秦淮河河房等一批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投入了巨额资金,但一些贪腐案件也因此滋生。自2011年以来,秦淮区检察院共查处了十余件拆迁和城建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占整个区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半以上。
也有目前检察触角难以延伸到的领域,如城市规划带来的破坏。同时,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丰富的地下文物遗存正受到严重威胁,一些部门和单位盲目施工,导致地下文物遭到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
检察机关文物保护的法律瓶颈
文物保护问题所面临的严峻现实,在拷问着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毫无疑问,检察机关对于文物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在目前的法律现状下,很多对于文物损害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尤其是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上,显得力道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之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检察官的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因此,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体现在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
而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规定,检察机关主要对于以下文物相关犯罪行为担负审查起诉的职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走私文物的;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以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构成犯罪的。
为了落实上述文物保护规范的实施,我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专门设置妨害文物管理罪,具体包括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等。其中发生频率较高的是前两者。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而损毁则是指损坏、毁坏、破坏文物以及其他使得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史料、经济价值或者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丧失或者减少的行为。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才可以作为犯罪处理。
如果检察机关仅仅将自己的职责义务局限于上述犯罪行为的审查起诉上,其对于文物保护的作用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在其他案件中,检察机关将无用武之地。
打造历史文化保护新高地
作为检察机关,对于历史文化保护能做什么,各地都在进行有益的探讨和实践,秦淮区检察院在“瞻园石狮被撞赔偿案”中做出了新的尝试。
“瞻园石狮被撞赔偿案”发生伊始,秦淮区检察院就高度关注案件进展,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调取相关材料,了解石狮受损情况和理赔进度。在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与肇事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长达8个月的“拉锯式”谈判仍未达成协议后,秦淮区检察院向博物馆发出督促起诉书,建议博物馆依法提起诉讼,及时追回文物损失。博物馆采纳了秦淮区检察院的建议,向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路桥公司及其肇事司机以及保险公司三方连带赔偿文物修复费与贬损费60万元。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秦淮区检察院发现瞻园所属夫子庙景区还有众多文物“裸露”在马路边,面临着同样的危险。为了防止秦淮区景区的其他文物重蹈瞻园石狮被撞毁的覆辙,秦淮区检察院向秦淮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中心为本地区的文物设置防火、防盗、防损应急预警机制和预案,并在文物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对重要易损文物设置安全装置等。
实际上,督促起诉并不是秦淮区检察院首创,督促起诉并不是检察机关的抗诉方式,而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非抗诉方式的一种,它与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具有类似的法律效果,能够有效地构筑起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屏障。但是当前检察机关的督促起诉并没有具体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但是总体上其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一旦发生损坏文物的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督促起诉是检察监督的题中之意,也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体现,更是公力救济的使然。
文物保护的“秦淮模式”
●对于文物相关犯罪行为担负审查起诉职能
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等。
●成立风景文化景点检察服务站
通过参与构建跨部门、跨行业、跨专业的运作平台,综合运用行政、市场、法律等多种手段统筹规划,共同建立历史文化保护联盟。
●对游客开展普法宣传
深入景区,向游客发放文物保护、旅游法律须知等手册;明确破坏文物的法律责任,普及文物保护法、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
宣传典型案例,加强公民教育,提高文物古迹保护的意识。
●对企业进行法律指导
定期对有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企业及员工进行法制讲座,普及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防患于未然。
●对口服务相关文物单位
建立相关法律指导对口服务;一旦文物单位出现有关古迹保护的法律保护问题,检察机关及时提供相应法律咨询,避免文物遭受二次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