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台湾苏花公路于台风期间突遭塌方,造成珠海一个旅游团全团失踪遇难。后来,台湾有关方面给予每名遇难者赔付逾500万新台币后,18名遇难游客家属集体将组团旅行社—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告上法院,以该旅行社在恶劣天气下仍冒险出游为由请求支付各项损失约1167万元。
该案历经两年漫长诉讼,于上月底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事故主因是天灾,被告及台湾第三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的责任,不过因为台湾有关方面已有足额赔偿,被告无须再作赔偿。
回放:全团21人无一幸免
2010年10月21日,台湾苏花公路地区遭遇强台风“鲇鱼”袭击,苏花公路严重塌方,旅行团一行21人(包含领队、台湾导游、司机各一名)因暴雨和泥石流全部遇难,除一人找到部分尸骸,其他遇难者尸骨无存。事后,台湾地接社及交通承运单位对每位遇难者赔偿共计500万新台币,约合为110多万元人民币,另在大陆购买的人身意外险每人赔付30万元。
2011年7月,18名遇难游客家属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约1167万元。
遇难者家属:冒险上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对于事发时广为关注的恶劣天气没有丝毫重视,冒险出团,造成旅游团车毁人亡、尸骨无存的特大灾难性事故,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原告认为,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是旅行社的过错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遇难者家属一再质疑,面对超强台风,事发时台湾已连降暴雨数日,事发路段山路崎岖、险象环生,“为何别的游客都能在酒店避险,他们却上路?”家属表示,希望旅游业界能够吸取教训。
旅行社:天灾不可抗拒且已尽责
被告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不可抗拒的天灾引起,事发后被告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搜救善后,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进行赔偿。
旅行社辩称,虽然事发时台湾有台风,但有关方面并未有不宜出行的安全预警,相关路段又未限制行驶,因此不存在冒险出行,旅行社没有过错。
同时,被告还认为,事发后台湾有关方面已作了赔偿,遇难者家属也与台湾有关方面签订了和解协议,因此不应该再追究组团旅行社的责任。
一审判决:旅行社担责两成
上月底,珠海香洲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造成此次事故主因为天灾,非人力能够抗拒,但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事项,应该向旅游者说明和预警,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因此,被告、地接社和交通承运单位未尽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这三方对事故应承担20%的责任。但鉴于台湾当地旅行社和运输公司已支付了足额赔偿款,判决被告无须再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遇难者家属正在准备上诉。原告代理律师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的韩青认为,法院判决旅行社担责,这为一些单位以“天灾造成事故”作为不担责理由的做法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