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海棠湾国家海岸建设的进行,各地出现多起抢注“海棠湾”商标事件。10月9日,南海网记者从三亚市工商局获悉,近日,“海棠湾”商标抢注案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历时两年多,“海棠湾”商标抢注案件终于成功维权。
“海棠湾”商标争议首战告捷 抢注人提起诉讼且一审胜诉
据悉,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开发项目是三亚市政府于2004年4月启动的重大建设项目,自2005年6月以来,随着海棠湾国家海岸建设的进行,各地出现多起抢注“海棠湾”商标事件,被抢注的商标内容包括吃、穿、住、行、玩、文化出版等20多个类别,将严重影响了三亚市经济的长远发展。
2009年,得知“海棠湾”商标被抢注以后,三亚市委、市政府及省工商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海棠湾”商标注册工作组,开展商标维权工作:一是代三亚市政府向国家商标总局递呈了情况报告,建议从维护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的角度,重新审核被抢注商标;二是积极配合省工商局领导专程赶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总局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异议;三是制定“海棠湾”商标维权计划,制定专人负责协调,制定有关部门迅速申报“海棠湾”商标注册55个;四是指导商标代理公司对已进行初审公告和已抢注的“海棠湾”商标提出商标异议,从多方面积极开展商标维权工作。
2011年6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商标异议裁定书,对首批被抢注、已经进入初审阶段的10个“海棠湾”商标裁定为不予核准注册。抢注人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上诉 终审胜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判决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原裁定。
“海棠湾”作为一个商业标识在短时间内迅速取得了较大的知名度,并在海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抢注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是从报纸上看到李嘉诚表示将投资海南海棠湾的消息后,飞抵海棠湾现场考察,并认为“海棠湾”作为商标会具有相当的价值。
审理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抢注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原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
最高院驳回再审 申请“海棠湾”商标最终维权成功
在得知抢注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为争取“海棠湾”商标争议最后一锤定音,省工商局、“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及三亚市工商局再次向总局领导反映情况。
直到今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3255号《关于第4706493号“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582号行政判决,至此,“海棠湾”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海棠湾’商标之争可谓一波三折,异常艰难。三亚有着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天涯海角”、“大小洞天”等商标纷纷被注册在先,这些都是三亚无形资产的重大损失。”三亚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继续按照省工商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商标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本地企业注册、使用商标,争创名牌的品牌意识,深入挖掘、引导商标注册,努力做好商标维权工作。
“海棠湾”是三亚的,谁也抢不走!
商报讯(驻三亚记者 柴彦明 张宇博 通讯员 林建喜 王经纬)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开发项目是三亚市政府于2004年4月启动的一个重大建设项目,自2005年6月以来,随着海棠湾国家海岸建设的进行,各地出现多起抢注“海棠湾”商标事件,被抢注的商标内容包括吃、穿、住、行、玩、文化出版等20多个类别,严重影响了三亚市经济的长远发展。
在海南省政府、三亚市委市政府、海南省工商局及三亚市工商局的大力协助下,“海棠湾”商标抢注案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历时两年多,终于尘埃落定。
“海棠湾”商标争议首战告捷抢注人提起诉讼且一审胜诉
2009年,得知“海棠湾”商标被抢注以后,三亚市委、市政府及省工商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海棠湾”商标注册工作组,开展商标维权工作:一是代三亚市政府向国家商标总局递呈情况报告,建议从维护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的角度,重新审核被抢注商标;二是积极配合省工商局领导,专程赶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总局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异议;三是制定“海棠湾”商标维权计划,专人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迅速申报“海棠湾”商标注册55个;四是指导商标代理公司对已进行初审公告和已抢注的“海棠湾”商标提出商标异议,从多方面积极开展商标维权工作。
2011年6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商标异议裁定书,对首批被抢注、已经进入初审阶段的10个“海棠湾”商标裁定为不予核准注册。抢注人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终审胜诉维持原裁定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原裁定。“海棠湾”作为一个商业标识,在短时间内迅速取得较大的知名度,并在海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抢注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是从报纸上看到李嘉诚表示将投资海南海棠湾的消息后,飞抵海棠湾现场考察,认为“海棠湾”作为商标会具有相当的价值。
审理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抢注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
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海棠湾”商标维权成功
在得知抢注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为争取“海棠湾”商标争议最后的一锤定音,省工商局、“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及三亚市工商局再次向总局领导反映情况。
201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3255号《关于第4706493号“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582号行政判决。至此,“海棠湾”商标之争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