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游海南所住酒店被盗 起诉旅行社赔偿被驳
www.seelvyou.com     2013-10-05 22:31:29    来源:中国广播网    点击: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长假旅游,如果出现被盗情形,"人在囧途",找谁来赔偿损失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节前刚处理了一起民事申诉案例,可作为参考。孙女士和女儿一起参加了海南双飞五日旅行团,谁知最后一天在旅行社安排的温泉假日酒店被小偷入室盗窃,小偷没抓着,孙女士起诉旅行社赔偿,其中包括照片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孙女士被盗的除了800元现金、还有数码相机、手机,她还提出了照片损失费4000元及精神损失费460元。法院认为,旅行社安排孙女士母女在四星级酒店住宿,可视为对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已作了妥善处理,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孙女士财物丢失的直接原因系他人入室盗窃所致,而所丢失财物作为私人财物,特别是在宾馆房间等私人区域,财物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具有直接的保管义务。要求旅行社承担丢失财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合理地扩大了旅行社的义务范围,并不公平。检察机关在审查时也认定,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及《参加旅游特别提示》都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北京市检一分院检察官庞涛:这个案件真正的侵权人是第三人也就是小偷,孙女士丢失财务的损失应当由小偷来负责赔偿的,如果有证据证明酒店也存在着一些管理上疏漏,酒店也是应当负一个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判断照片究竟能不能够算作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我们认为关键是要符合201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当中的规定,如果说损失的物品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话,而且损毁是无法复原的,是永久灭失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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