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认为,随着旅游法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同步实施,旅行社将会被戴上“紧箍”,“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出游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检察机关发布十大提示,提醒游客利用旅游法积极维权。
■“旅游法的实施将使旅行社由单纯的价格竞争转入服务质量竞争,有利于市场优胜劣汰。”
■国家旅游局有关部门解释,“十一”后旅游团费价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一种理性、正常的回归,是真正的“阳光价格”。
■“在旅游法这一‘笼头’制约下,景区应转变观念和思路,为游客提供有个性、有创意,同时又方便去消费、去享受的旅游产品。”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就旅游安全发布维权十大重点提示,涉及旅游者的旅游安全、对旅行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旅游合同、旅行投保、旅行社违约责任等方面,提醒游客积极利用旅游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将正式实施,即将来临的“十一”黄金周是旅游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假期,社会普遍关注旅游法的实施能否有效遏制各种出游乱象。而关注此法的人大代表则认为,旅游法的施行,必将开启中国旅游新时代。
旅行社:被旅游法套上“紧箍”
国庆节前,北京市海淀区居民张女士带着母亲参加了神舟旅行社16个人团的“港澳五日游”,每人团费2300元。签订的旅行合同中显示:日程中的第二天是在香港的珠宝店、表店、巧克力店等场所度过。当时,张女士有些纳闷:怎么一整天都在购物?购物需要这么长时间吗?结果到了香港之后,导游就说:“你们的团费只够机票钱,怎么合得上成本?在‘十一’旅游法生效之后,就不会再有这么便宜的团费了。现在,我们的团是‘旅游购物团’,各位只有购物了,我才能完成任务。”在珠宝店,该团的购物任务是5万元。只要买的人少,导游就不集合大家去下一个景点。于是,“识趣”的团员买了一些首饰。
全程下来,张女士购物花费近万元。“虽然团费便宜,但是自己的选择余地小,而且还成了‘旅游购物团’,出游快乐被打了折扣。”张女士说。
“旅游购物遭捆绑,旅行时间被缩水是游客们最反感也很无奈的问题,而且购物环节所占偏重,严重消耗了游客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全国人大代表、新怡和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随着旅游法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的同步实施,旅行社将会被戴上“紧箍”,饱受诟病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出游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届时,张女士的这种遭遇可能不会再现了。
旅游法是在今年4月2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该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制定实施的,这一办法的出台,对旅游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旅游法、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作出了详细规定。
“旅游法的实施将使旅行社由单纯的价格竞争转入服务质量竞争,有利于市场优胜劣汰。”王刚认为,旅游法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出游团费:“借机涨价”还是“理性回归”
值得注意的是,在“十一”黄金周来临之前,报团游迎来了涨价潮,旅行社普遍调高了出游线路的价格,这引发了游客对旅行社“借机涨价”的质疑。
“过去花1000多元就能香港澳门走一圈,现在要五六千元;过去花3000多元就可以去东南亚,现在上万元只是起步价……”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徐小姐在得到各大旅行社的“十一”出游报价后抱怨道。她认为这是旅行社在借旅游法实施趁机涨价。
对此,国家旅游局有关部门解释,10月1日后团队游价格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一种理性、正常的回归,是真正的“阳光价格”,以前“零负团费”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扭曲的经营模式,从整个层面上,往往导致旅游者购物质价不符,价格虚高,现在回归了旅游的本质———“愉悦感”。
王刚告诉记者,有的旅游者认为,低团费报名参团比较划算,还可以购买旅游纪念品带回家。但没有免费的午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诱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旅游者的二次消费中弥补其利润,旅游者并不了解导游带其购买的旅游纪念品的价值与价格差距有多大;还有的旅游者在报团时认为,在行程中可以坚决不购物、不加点,实际上,行程中购物店、自费景区一个接着另一个,绝大多数旅游者要么自愿参加了,要么被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旅游的舒适度和愉悦感都打了折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旅游法的实施,对更看重价格的老年出游影响较大。多数普通老年市民出游的心态很简单:趁着腿脚方便,到处去走走看看,既锻炼了身体也“到此一游”了。所以,过去很多零负团队的出游主力都是中老年人,他们对出行方式、时间也没有太多的限定,吃住要求不高,也并不很看重游玩品质,但是对价格却很敏感。
针对这一情况,旅游业内人士认为,针对老年人出游特性,旅行社可以通过降低住宿酒店标准、采取火车出行、增加老年人免费景点以及避开出游旺季等等方式来减少成本,以降低出游费用来吸引消费者。
景区:门票价格有望回落
9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旅游法,营造良好的旅游价格环境,降低群众旅游成本,近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部署,在国庆节期间推动全国约1400家景区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平均优惠幅度约20%。一些著名景区如山西五台山和云冈石窟、福建武夷山、江西庐山、云南石林和香格里拉等景区均在优惠之列。
多年来,旅游景点门票乱涨价问题一直搅动着公众的神经。全国人大代表张泽保认为,旅游法加强了景区管理,明确规定: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在王刚看来,旅游法在给旅行社戴上“紧箍”的同时,也给旅游景点套上了“笼头”。在旅游法出台之前,不管消费者接受不接受,热门景区门票价格节节高,而且在景区内无条件放行坐收“人头费”,这不仅损害了游客利益,也不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最终也会伤及旅游景点。“目前,随着旅游法实施在即,这一趋势正在被改变,并有逆转的趋势。”王刚说。
“单靠门票价格上涨和无限制放行的粗放经营方式并不能持久,门票经济降低了中国旅游业竞争力。”上海财经大学旅游管理系教授何建民认为,旅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倒逼景区转型。
张泽保认为,在旅游法这一“笼头”制约下,景区应转变观念和思路,为游客提供有个性、有创意,同时又方便去消费、去享受的旅游产品。
华东师范大学旅游系教授楼嘉军建议,应通过发展和旅游密切相关的周边服务产业,让游客感到物有所值,从而扩大景区收入来源,形成良性循环。
检察机关就旅游安全维权十大重点警示
9月2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两起旅游纠纷典型案例,并就旅游安全发布维权十大重点提示,涉及旅游者的旅游安全、对旅行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旅游合同、旅行投保、旅行社违约责任等方面,提醒游客们积极利用旅游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旅游者的旅游安全义务:旅游法第15条在强调旅游经营者义务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旅游者应履行的义务,目的是构建和谐的旅游市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旅行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旅游法第35条针对旅游市场零负团费的乱象,对旅行社的相关行为进行限制。
三是旅游合同的内容: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合同必备条款,这是维权的重要依据。旅游合同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法第58条所载内容,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
四是旅行社投保提示义务:根据旅游法第61条规定,旅行社应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否购买由旅游者自己决定。
五是旅行社告知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注意旅行社是否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根据旅游法第62条规定,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六是旅行社违约责任:旅游法第70条规定,如果出现旅行社违约或侵权行为,旅游者可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失除外。但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七是旅游经营者安全说明或警示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注意旅游经营者是否履行了相关安全说明或警示义务。旅游法第8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等。
八是出境旅游特别规定:出境旅游的旅游者应格外注意在境外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也要履行好相关义务。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九是旅游纠纷解决方式:根据旅游法第92条规定,如果出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包括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是新旅游法不溯及既往,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