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明确,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另外,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也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军工说,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后,及时采取了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犯罪处理。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吕广伦也强调,行为人即使编造了虚假信息,但没有达到有关法律和解释认定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以治安处罚法论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解释将于今天起实施。
名词解释
“虚假恐怖信息”
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传播虚假信息的量刑情况
5年以下
有期徒刑内
酌情从重处罚
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多次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情况
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