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进入倒计时,团队游普遍涨价已成定局。有消息称,个别旅行社为了招揽游客,在合同之外与游客私下签订“购物协议”。如此“阴阳合同”是否合法?一旦出现纠纷怎么办?记者采访了解到,旅游法所禁止的是指定购物场所,并非取消购物环节。若违反《旅游法》中的相关规定,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协议都将无法律效力。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是不是以后团队游都不能购物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携程旅行网旅游业务部业务副总经理何勇告诉记者,旅游法规定的是指旅行社不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购物点。旅游的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购物本来就是重要一环。携程的做法是,在不影响客人利益的情况下,在行程的自由活动时间,为游客推荐部分免税店及面向当地居民开放的大型百货商场。何勇表示,“是否有购物点、在哪里购物、购物时长等,都是要和游客商榷后,明明白白写进合同,经游客确认同意后,就不能擅自变更行程。”
日前,在恒丰路上的某旅行社门店,记者以游客身份向工作人员咨询了解到,10月下旬“香港+澳门5日团队游”的报价为4688元。除了第三天在香港有一个半小时的环球免税店安排,第四天全天为自由活动外,没有任何与购物相关的安排。记者表示价格略高,是否可以多增加购物点以降低团费?“如果全团游客都愿意增加某个购物商圈或商场,在事先和我们签订协议后可作调整,但与团费无关。”旅行社工作人员如实告诉记者。
据了解,《旅游法》实施后,包括购物、自费景点等具体内容,旅行社必须在出团前都白纸黑字落实明白,杜绝“打闷包”。大通旅游负责人何一伟举例说,比如建德二日游的路线中,清楚写着“上午可以在酒店自由活动或自主选择景点”,若游客选择自选景点,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就作出,并且同时支付相关费用。对于选择自由活动的游客,旅行社也要事先明示具体安排。
在旅行社与游客达成两份合同的情况下,万一旅行途中发生纠纷,“购物协议”是否还有法律效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海容律师向记者解释,双方约定协议下达成的合同订立是自由的,即《合同法》中所体现的意思自治原则。但这种“自由”是受限制的,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及事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如果旅行社与游客签下协议去指定的购物点,那么这份协议是与《旅游法》中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的,将不具法律效力。”
上海旅游局市场法规管理处处长杨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旅游法》对旅游商的产品要求更透明,并且更遵循游客的“自愿”。“但即使游客‘自愿’,如果旅行社还增加指定购物点的安排,从中牟取私利,肯定属于违规,必须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