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7·20爆炸案”17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以涉嫌爆炸罪对被告人冀中星提起公诉,冀中星出庭受审,并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庭审于17日9时开始,冀中星因身体原因由法警用移动病床推入法庭。鉴于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审判长告知其如有不适,可随时举手示意。同时,法庭还为其安排了两名医护人员。
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天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民警面部、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冀中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爆炸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冀中星对起诉书指控涉嫌犯爆炸罪的事实作了陈述。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装置倒手,之后发生爆炸。冀中星辩称,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爆炸装置,是过失行为。他同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
法庭调查结束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爆炸还是过失爆炸这一焦点问题,就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