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酝酿近30年的旅游行业法规终于颁布,相对于其他行业法甚至是一些专业法,《旅游法》由于其高度的“亲民性”和“普遍性”,加之消费需求现状,旅游已是现代人生活的标配,涉及行业之泛,从业者之多,所影响直接切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所以它的实施陪受关注。
《旅游法》实施在即,一批山西的主流旅行社已经率先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主动调整经营方式,纠正低价收客、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不合理经营模式,但与此同时,他们向市场报出的旅游团队价格,特别是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后的报价,有了明显的上升。从市场反应和舆论的评价都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反应,甚至是疑惑。有些消费者直观认为,这就是旅行社借《旅游法》实施之机涨价。对此,9月12日,山西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召集媒体、旅行社有关人员,对新出台的《旅游法》选择相关要点进行了解读,希望以此能消除大家的疑虑,借助媒体也让更多的普通消费者懂得旅游出行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明法知行”。
疑问 1: 节后旅游团费为何“涨价”?
解读:10月1日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其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之前,不少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徕游客,再通过安排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即社会俗称的“零负团费”。
“零负团费”的做法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游客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极大。事实上,游客所购商品质价不符、价格虚高,对其权益造成损害。《旅游法》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旅游团费的上升,是剔除旅行社行业各种“潜规则”、规范经营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归。
知法:有的游客认为,低团费报名参团比较划算,还可以购买旅游纪念品带回家。俗话说,没有免费的午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诱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游客的二次消费中弥补其成本和利润,游客并不了解导游带其购买的旅游纪念品的价值与价格差距有多大,不知道这些商品是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还有的游客在报团时认为,在行程中我可以坚决不购物、不加点,实际上,行程中购物店、自费景区一个接着一个,绝大多数游客要么自愿参加了,要么被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返程后感觉毫无旅游的舒适度和愉悦感。因此,游客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看清合同上的每一项内容;消费一定要理性,切不可有侥幸心理,谨防旅行社以各种方式诱骗自己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疑问2:权益受侵游客如何维权?
解读:“维护游客权益”是贯穿《旅游法》始终的重要原则。《旅游法》明确指出,游客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游客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信息,游客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要求旅行社作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游客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游客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游客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返程费用。
知法:游客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交通、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游客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疑问3 :境外地接社安排购物怎么办?
解读:《旅游法》明确规定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法,旅行社企业对此要有明确的认识。与游客的合同是由组团社签订的,行程是由组团社事先设计或确认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组团社来委托接待游客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为应当受组团社的控制,后果应由组团社承担。同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要求境外地接社按照约定安排旅游活动;不按照要求安排的,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制止。
目前,市场上有一种现象,有的游客去港澳等地,在当地的旅行社报名,参加境外旅行社组织的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团队旅游。如果查实该活动是由我国境内旅行社参与组织的,依据《旅游法》的规定,境内旅行社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知法:提醒消费者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据了解,一些游客由于对低价团的本质认识不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低价团。这里,要提醒游客,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疑问4 : 自费项目和购物如何界定违规?
解读:时下,不少旅游业界人士对《旅游法》关于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禁止性规定有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不可以安排,有的认为可以安排,个别的甚至认为《旅游法》禁止游客购物。
在治理“零负团费”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游客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游客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
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
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游客,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二,必须与游客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游客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游客同意,也不得诈骗游客,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游客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游客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
第四,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游客的活动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五,不得将游客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游客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游客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
知法:旅行社违反上述相关要求的,游客有权拒绝,也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组团社或地接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疑问5: “导游服务费”和“小费”是否一回事?
解读:《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游客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有些游客对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费的做法也存有疑问。
《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游客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游客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两者不是一回事。
知法:《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游客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游客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疑问6: 游客不文明行为该担什么责?
解读: 当前,个别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损害了我国旅游形象,国家对此高度重视。《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游客有文明旅游的义务,同时也对旅行社和导游提出了要求。
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将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作为合同内容,并向游客详细说明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要求。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领队的教育和约束,要求其履行相关带团职责。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向游客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对游客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行社可以要求游客赔偿。
知法:游客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文明旅游规范,因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游客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