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报团去埃及、土耳其旅游就为圆乘坐热气球的梦,但最终却未能实现。为此,她将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两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高女士获赔1500元。
高女士称,她向被告咨询赴埃及、土耳其旅游事项时,特别提出要乘坐热气球,而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单在第四天用大字注明“午餐后安排乘坐热气球”,并约定热气球自费每人150美元,须提前交钱。去年9月,她与被告签订合同,其中约定自费热气球旅游者自行安排、与导游协商。出发前,高女士收到旅行社发来的电子邮件,称在第四日行程中不包括热气球活动,其余部分则与行程单一致。高女士称,她就此联系旅行社,旅行社口头表示可以到达后和当地地接导游联系。到达埃及后,高女士即提出安排热气球,但被导游告知不能安排。
高女士经多方查询得知,热气球飞行都在日出前后或日落时,午后由于天气过热不适宜热气球飞行,旅行地当地也并没有可以午后乘坐的热气球。高女士因此认为,旅行社在她最初咨询时,为使其报名做出欺诈性承诺。因热气球是她此次旅行的主要目的,也是选择团费较贵的旅行社的原因,未能如愿使得整个行程失去意义,且自己还要再去埃及或土耳其乘坐热气球。高女士要求被告赔偿其双倍热气球服务金额、往返埃及或土耳其的两人机票款、报名费经济损失、误工费共计2万余元。而被告旅行社认为,公司从未承诺提供热气球项目,合同中也无相关约定且未产生相关的服务费用。原告若想享受该项服务应该自行安排。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产品的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并未构成欺诈。高女士并未支付热气球乘坐款项,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合同内容未认真审查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高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热气球乘坐费用、全额赔偿机票款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高女士系信任旅行社的行程单安排而选择与其签订旅游合同,法院考虑到旅行社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