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给游客出游加上“安全阀” 遇险可求助
www.seelvyou.com     2013-09-03 09:26:10    来源:深圳特区报    点击:

  出门旅游,玩得尽兴固然重要,旅游安全却是近年普遍关注的话题。记者了解到,我市文体旅游局高度重视旅游安全,采取多种措施狠抓旅游安全生产,以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无忧。而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给游客出游又将加上一道“安全阀”——根据法律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游客遇险求救有通途

  8月5日,一个由23名中国游客和1名导游组成的旅游团乘车前往挪威西部港口城市卑尔根途中遭遇隧道火灾。所幸的是游客第一时间获救撤离。那么面对一些天灾人祸,游客怎么能在第一时间获救?在生死攸关的当口,游客有哪些“生命通道”?

  市旅游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法规定,导游或者旅游者应当立即报警联系相关部门,请求援救;再次,接到求助报警后,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人必须立即组织施救。

  一般而言,旅行社及有关旅游经营者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立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展开必要的救助,事后还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善后:收到信息的领事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后果,并组织做好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此外,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在旅游活动中出现危险,如突发疾病等,也有要求救助的权利。

  旅游法同时规定,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根据《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2011)》对旅游者给予协助和保护的职责主要包括:在所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旅游者撤离危险地区提供咨询和必要的协助;遭遇意外时,协助旅游者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国内亲属;在旅游者遇到生计困难时,协助其与国内家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费用问题;可以为遗失旅行证件的旅游者签发旅行证或回国证明。领事保护不是无限制的,应该在有关国际法、驻在国和中国的法律框架内进行。

  游客受到侵害可索赔

  “由于旅游活动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因而造成‘侵害’的因素和侵害的主体较为复杂,会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一定的困扰。”有法律人士向记者透漏隐忧。《旅游法》出台后,游客获赔将清晰明朗。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游客需支付个人应承担费用

  目前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些旅游者,为了追求新奇、刺激,无视当地“请勿入内”的安全警示,到一些尚未开发的地方自行“探险”。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虽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但可能因为当地不具备旅游的基本条件和安全设施,难以及时锁定出事位置或者由于地形过于奇特,不具备实施援救的条件等问题。因此,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也是旅游者自己的重要责任。

  旅游法同时规定,旅游者接受有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体现了“谁使用、谁付费”的平等原则及珍惜和善用国家救助资源,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进行协助和救助,是法律赋予国家和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政府应该承担起旅游活动中旅游者遇险的救援救助工作。但是,旅游救援一般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救助成本较大,而旅游公共救援资源有限,完全由政府承担公共救援的所有费用,也有悖于公共利益。因此,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和责任,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救助费用。如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国家、经营者、旅游者各方共同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但由旅游者造成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条规定可以引导旅游者树立健康、文明、环保、安全的旅游意识,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以及旅游救援保险的投保意识,从而为旅游者出游提供更坚实的安全保障。

关键词:旅游法 游客出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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