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价格竞争再无市场
根据新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广之旅总裁陈白羽说,新的报价方式将趋于统一,“低价团费+高价购物、加点”将被市场遗弃,隐形消费显形,旅游产品回归旅游本质,质量更有保证。所有的旅游产品,将以无加点、无自费、无指定购物这“一价全包”的形式体现。
目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到侵害,这跟部分旅行社,尤其是采购规模及采购能力低的小型旅行社为抢占市场,而拼命低价推销严重背离(低于)产品价值的旅游线路产品不无关系。为了求生存,弥补利润,这些旅行社就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而即将实施的新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一规定既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又有效抵制“零负团费”等恶性价格竞争。
优质产品价格波动不大
新法对旅游购物点问题做出了严格规范,由此将带来旅游价格的浮动。
业内人士表示,影响价格最关键的节点在于新法的第35条和第60条,造成价格有可能上涨的因素主要在于“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报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因此,不排除会导致部分旅游线路价格上涨,使旅游线路产品价格回归其真正价值。但不同旅行社的价格调整幅度不一样,一些操作不规范、以低价抢市场的旅行社,产品价格必然大幅上涨,而坚持规范操作、服务品质的旅行社,价格将不会出现太大的波动。
导游服务费包在团费中
新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第111条第三款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遇险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因此,旅游者在团队出发前,必须交齐包括导游服务费在内的合同约定费用。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导游服务费收取方法由此将有所改变。以国内游为例,以往的导游服务费会在游客报名时先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标准的金额,待行程结束后再由游客直接支付给导游,新法实施后,导游服务费将包含在团费中,游客在报名时连团费一并支付。至于出境游时向境外导游、司机支付的小费,新法中并未禁止。
市民出游维权有法可依
新法实施后,所有的行程内容、服务标准,都会在游客出团前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以合同的方式清晰约定。因此,市民在选择旅行团时,即可通过团队行程,清晰了解计划参加团队的游览内容、时长、接待服务标准,并作出对比选择。同时,游客在旅途中随时可以根据新法的规定,监督旅行社的接待细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新法第35条第三款规定,若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或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