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对于便器外便溺等行为,有关部门将处以100元罚款。该项规定引发公众质疑。
《办法》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厕所内禁止在便器外便溺,并在第三十条中说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文明使用公共厕所的,由区主管部门处1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自发布后便广受争议,网民对如何执法以及执法依据产生质疑。
就此,深圳市城管局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袁宏伟表示,该项规定沿用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指的是故意不使用便器,而在便器外随地便溺的行为。对此,区和街道的执法部门看到后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另外,处罚不是目的,只是希望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倡导大家文明如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