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手绘《从阳朔县城出发》侵权
2004年,在阳朔做生意的董先生发现市面上所卖的阳朔旅游示意图,都是以县城为主体,县城与县城外相连的道路没结合在一起。当年8月,董先生独立创作了一份《阳朔旅游示意图》,将阳朔县城内的道路与县城外的道路,在同一版面上连成了一个整体。2012年1月,董先生的《阳朔旅游示意图》获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然而,董先生发现,在阳朔县城的一些店铺有一份仿羊皮纸地图出售,这就是2011年版《阳朔之旅——— 桂林山水之美系列手绘图[阳朔篇]》,其中《从阳朔县城出发》里的核心内容和自己示意图的旅游线路近乎一样。他认为这份手绘的旅游示意图侵犯了自己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
去年12月,董先生将《从阳朔县城出发》的设计公司和主编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停止制作、销售并销毁所有侵权作品,登报道歉,还要赔偿25万余元经济损失及2万元精神损失费。
●被告 以前从未接触过原告的作品
庭审时,董先生说,在绘制《阳朔旅游示意图》时,他将遇龙河、桂阳公路与阳朔城区荆凤路相交路段大幅度向地图板块的左翼拉伸,再将漓江流势向右翼拉伸。拉伸后的两河一路(漓江、遇龙河、桂阳公路)之间留出了大面积的板块空间,他自创性地在这个板块空间里将县城进行压缩性变形绘制,使得县城内道路、行政机关、酒店、汽车站等众多元素概况得以显现。而李先生主编的《从阳朔县城出发》,在漓江、荆凤路、玉龙河的走向、弯曲程度上与他的创作是相似的。
在董先生看来,李先生主编的2011年版示意图是照抄了他的作品。
不过,李先生也举出证据,证明他并没有抄袭董先生的作品。“在原告起诉之前,我从未接触过他的作品。”李先生说,2011年版的示意图是他以前绘制的手绘地图的升级版,至于县城和县城外道路相连,他借鉴了1999年广西地图院绘制的阳朔地图,于2003年就绘制了草图,只是没有出版。
庭审中,双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并提交了各自绘制的原始底图给法庭。光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就经历了4次开庭。
●法院 相似之处系地理要素所限而致
近日,叠彩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2011年版《从阳朔县城出发》的核心部分没有抄袭董先生的作品《阳朔旅游示意图》,驳回了董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解释说,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的相关法律原则,作品的内容包括思想与表达,但由于人的思维和创造力是无法限定的,故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只延及表达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创意、方法、步骤、概念、原则或发现,著作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构思。
董先生作品中“城乡结合”的独创性只是一种思想构思,实现“城乡结合”构想的各种地理风貌、地理元素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董先生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董先生主张的“城乡结合”的创作是一种思想创意的反映,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不及于这种“思想创意”。
法院经过对比认为,2011年版《从阳朔县城出发》与《阳朔旅游示意图》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这些相似之处系因客观存在的地理要素所限而致。李先生主编的作品所选定的地理区域与董先生的作品相同,故其在参考相关测绘地图的基础上绘制该作品时,难免会与董先生的作品出现雷同之处,这属于合理情形。从整体上看,2011年版《从阳朔县城出发》采用手绘水墨画的方式对单纯的旅游线路示意图进行了再加工,其中的绘画为李先生亲笔手绘,独特性较强,这与董先生作品单纯的旅游线路图示有明显区别。
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董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