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是丰台区草桥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他起诉称,去年4月18日,学校在收取每人75元费用后,组织六年级105名学生到八达岭长城春游。活动之前,学校未进行安全教育,爬长城途中带队老师也没有对学生进行引导,致使他在下长城时摔倒,头部受伤。
校方辩称,学校为卢某垫付各项费用合计5万余元。卢某治疗期间,老师多次探望,联系治疗事宜,并陪同其复查8次。学校认为已经尽到了全部义务,不应再赔偿。
法院认为,学校未能有效组织看管学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卢某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自己摔倒,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也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法院酌定卢某承担20%的责任,学校承担80%的责任,判决学校扣除已垫付费用后,赔偿卢某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