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意外险是保险公司为航空旅客专门设计的商业险种,一旦发生意外旅客可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上周,市民朱先生从网上预订了7月8日的国航CA1238航班机票,由山西运城回北京。航班原定14点59分起飞,但因为北京下大雨,该航班取消,航空公司为旅客改签次日另一航班。
从始至终,航空公司未提醒旅客可利用20元的航空意外险找保险公司索赔。朱先生回忆,在国航官网上订票时顺带购买保险,也未见相关提示。
要不是听同机旅客提了一句,他还真不知道有这项“福利”。朱先生上网查询电子保险单,发现这份航空意外险内容丰富,一份为中航三星人寿保险公司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款”,项目为“航空意外身故、残疾”,赔付金额60万,保费20元;另一份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航空旅程综合保险”,项目为“航班延误 300元/4小时,8小时以上最高赔偿600元 ;行李延误、丢失 500元/8小时,最高赔偿1000元;航程取消 300元。保费0元”。
朱先生致电太平洋保险公司时,被告知以他的情况确实可以理赔,只要有登机牌及航空公司开具的航班延误或取消证明即可。
记者发现,在首都机场综合服务台购买意外险时,销售人员只提及人身伤害会赔付,但没有特别提醒旅客航班延误等也可享受赔偿。
而在部分保险公司的官网上,在涉及航空险的条款介绍中,延误险作为附加险种,或一句话带过或被置于不显眼的地方,一般消费者很难一行行读下去,发现这项规定。
昨天下午,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日已关注到这一现象,正向各相关保险公司调研了解相关情况。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诚信经营、充分告知,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比如通过醒目的字体或其他形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到与自己权益相关的重要条款。
不过,更重要的是航班延误的赔偿机制有待完善,这里的主体除了保险公司,还包括承运方航空公司,如通过更科学地调配航班减少延误,制定更具体的承担民事赔偿细则等。
他建议未来民航系统应该建立第三方机制,对航班延误的原因作出判定,对于因航空公司造成的延误需做出强制性规定,尽量明确承运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