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诉称,2012年10月19日,他和女友入住福田区下梅林某酒店,入住房间后,他去卫生间洗澡。因卫生间建在房间阳台边上,必须要穿过进入阳台的推拉玻璃门。他刚拉玻璃门,玻璃就破碎了,导致他身体多处被刺伤,右前臂和右小腿大出血。之后,他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5天。为此,他将该旅店及其老板韦某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而旅店老板一审时辩称,旅店的玻璃门没有质量问题,是林先生喝酒后用脚踢玻璃门导致受伤的。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林先生入住旅店,因酒店提供的玻璃门破裂而受伤,该玻璃门未按相关规定采用钢化玻璃,也没提交证据证明其安放了警示标志,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玻璃门是林先生自己踢破的,因此对林先生的受伤有过错,应承担70%赔偿责任。
该院遂做出一审判决,旅店应赔偿林先生各项损失1.7万余元,老板韦某对此承担清偿责任。
旅店方不服提起上诉,称林先生是因饮酒后和女友吵架,心情不好故意踢玻璃门导致受伤,并非玻璃门存在质量问题,不应将此责任转嫁给旅店。他们还要求林先生赔偿损坏玻璃门的损失。
林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林先生故意踢坏玻璃门,请求法院支持一审判决。
法官主持了调解,因旅店方不同意调解而没有成功。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