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到了,境外旅游红红火火,赴台旅游更是暑期档里的热点,提醒市民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以免日后遇到纠纷但是维权无门。
2011年4月11日到18日,苏州市民刘先生参加了苏州某旅行社组织的台湾八日游。旅行前,双方签订了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旅行社还向刘先生发放了《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及细化的《行程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中约定:“如果游客在《计划说明书》 安排的购物点购买的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而且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看完这一条,刘先生之前担心在旅程中“上当受骗”的戒备心理放松了下来,惬意地享受起宝岛风情。
行程第6天,导游带领刘先生所在的旅行团来到台湾花莲公司参观,这里摆放着琳琅满目的玉石工艺品。刘先生精心挑选,订购了两个青玉石白菜和一只七彩石聚宝瓶,支付了5.6万元定金,约定货品由花莲公司负责寄送,收到后,刘先生再付清余款21.2万元。一个月后,刘先生收到了货品及随附的 《品质认证书》和《鉴定保证书》,盒内还附有赠送样品。
刘先生看来摸去,感觉寄来的玉石工艺品的成色和手感,远远不如台湾花莲公司陈列在柜台里的样品,心里不放心,于是委托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对赠品进行检测,结果令人大跌眼镜:“七彩石聚宝瓶不是天然色,而是经处理的滑石;两个青玉石白菜不是青玉材质,而是大理石玉。”
面对这个结论,刘先生很火,认为自己在旅游期间购买到伪劣商品,便首先联系了台湾花莲公司,要求公司为自己更换符合品质要求的商品,但是花莲公司只同意退货并且退还定金,不肯更换商品。
刘先生不满意这种处理方式,他就根据当初签订的 《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货款、退还定金。旅行社认为,刘先生购买物品的“花莲公司”,不是旅行社行程中安排的“购物点”,而只是“参观点”,所以没有先行赔付的义务。刘先生一看愣了,真没想到《旅游合同》里,两个字的细微差别,由此引出的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多次交涉没有结果,刘先生把旅行社告到吴中法院。
法院查明,原告刘先生在2011年4月16日来到“大理石厂”(又名花莲公司)购买上述商品。但《行程表》注明的是4月16日至“大理石厂”参观,至“免税店、糕饼店”购物,而原告购物的地点在被告安排参观的“大理石厂”,并非在《行程表》注明的购物点即“免税店、糕饼店”。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先行赔付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日前,吴中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承办法官介绍,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中明确规定,游客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案中,涉案购物地,并非为合同中约定的“购物点”,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刘先生的诉请,但对于刘先生在旅游途中的财产损失,旅行社仍然要尽到协调处理的义务。
吴中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旅游合同》直接关系到游客权益,在旅游前一定要仔细研读合同,明确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于其中的免责条款、赔偿条款、法院管辖条款、购物条款等直接关系到游客权益的项目,一定要慎之又慎,了解其真实含义,必要时可以请教律师,以免日后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