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颠簸游客受伤
2012年4月20日,小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绍兴二日游活动,出发日期为次日上午8时30分。次日,小徐等人兴冲冲地乘坐由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大型普通客车前往旅游目的地。该车在行驶中发生了一次颠簸,致使小徐受伤,遂至绍兴当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部扭伤,医嘱建议先休息一周。次日上午,小徐跟队参加了游览项目,下午返沪。4月23日,回沪的小徐仍感不适,即去上海的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施腰托外固定,后至该医院就诊数次。
2013年2月,小徐起诉称,因旅游车辆一次强烈颠簸造成她腰背部受伤,经司法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认为该汽车服务公司作为承运人,派出的驾驶员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又选择了错误行驶路线,未做到谨慎安全行驶;而旅游社在履职中未能将自己安全送抵目的地,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07万余元。
汽车公司担6成责任
法庭上,旅行社辩称小徐受伤次日未依医嘱休息,仍参加了游览项目,可能会造成伤情加重,对小徐在上海治疗情况不明,对鉴定结论不认可。旅行社声称对小徐受伤没有过错,且已为此次旅游参加人员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但小徐拒绝旅游意外保险的理赔。汽车服务公司辩称,为此次旅游提供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且车辆上设有明显标志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法院认为,首先,小徐与旅行社公司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小徐在旅行中因车辆颠簸受伤,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提起诉讼,而小徐明确选择了侵权之诉。其次,旅行社将旅游中的运输服务委托给了汽车服务公司承担,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且该汽车服务公司具有相应的营运资质,旅行社导游在小徐受伤后即安排她及时就诊,尽到了基本的救助义务。再次,汽车服务公司雇佣的司机在行驶中遇到道路状况较差时没有减速慢行,未能将车辆颠簸降至最低,更未及时提醒乘客充分注意,故对小徐受伤具有过错。最后,小徐搭乘的大巴车厢内设有标示提醒乘客应佩戴安全带,无论司机、导游是否提醒检查,小徐作为具有完全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但小徐未佩戴安全带,对本次受伤后果发生亦有过错。遂法院认定汽车服务公司应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小徐自担40%的损失,而旅行社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