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9日,季小姐、毛女士等14人,与上海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参加旅游公司组织的安吉大竹海、中南百草园等两日纯玩旅游。当月28日,季小姐、毛女士根据行程安排参加了“安吉黄浦江源第一漂”活动,在玩漂流时因竹筏上的椅子未固定,过激流时由于水的冲击力太大造成竹筏剧烈颠簸致两人的坐椅向后倾翻摔倒受伤,后均被送往上海新华医院治疗,并按医嘱静躺数月。
事后,经司法鉴定,季小姐因外力作用致腰部损伤,检查发现腰4/5椎间盘突出,酌情伤后休息3个月,营养2周,护理3周;毛女士因外力作用致腰部外伤,L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酌情伤后休息4个月,营养1个月,护理2个月。
法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在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原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被告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在本起事故中,两原告所坐的椅子未固定造成椅子倾翻受伤,被告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故被告应对两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