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付某到密云县溪翁庄镇某民俗旅游村自驾游,游玩过程中,不慎被民俗村内一条柴狗咬伤。因柴狗曾在村民徐某家门口徘徊,故付某认为该柴狗为徐某饲养。付某将徐某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医药、交通、误工及精神损失等9000余元。
案件审理中,徐某否认饲养过该狗,拒绝赔偿。付某则认为在民俗村受伤没人管,准备举报该民俗村及当地旅游局,并将此事追究到底。
因付某情绪激烈,若案件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对当地造成不良影响。为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承办案件的法官多次到事发地进行走访、调查,在证实咬人的柴狗系野狗的情况下,法官耐心对付某进行安抚,缓和了其激动的情绪。又积极与村委会沟通,从有利于该村民俗发展和村中安全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促使付某与村委会达成赔偿协议,由村委会一次性赔偿付某各项损失3000元。
本案主审法官提示,随着气温回升,选择自驾游的市民越来越多,但随之产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案件也逐渐增多。出行的市民一定要事先选好路线,并对要去的地点进行了解,游玩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伤害的发生。在人身及财产遇到安全问题时,要及时与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会联系,避免损失扩大,同时要注重证据的保全。